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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政解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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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政解读.ppt

出口退税2012新政解读 2012.09.24 前言 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中提出新的业务需求,出口退税出现了新的政策变化。 目录 2 第一节 新旧政策对照 第三节 其他需注意点 第二节 新政策执行时间 第一节 3 第一节 新旧政策对照 新旧对照-申报期限 4 1.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新管理办法 2.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旧政策 5 1.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新管理办法 2.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旧政策 新旧对照-收齐单证期限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的五种视同内销的货物: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属于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新旧对照-免税 6 10 第二节 新政策执行时间 第二节 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除此以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3.第六条第(一)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规定,这里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指以下货物: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执行时间 1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告中下列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2.第五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3.第六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4.第七条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主要有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运入保税区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   5.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即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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