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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主讲人:魏运才 (一)法律的词源 “法”的中文词源 “法”的古体为“灋”,《说文解字》注释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的词义 法律有广狭两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在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西文词源 法在西文词源中的含义主要分成两部分,一是指抽象的正义原则与道德律令,它们是永恒的和普遍有效的,二是指由国家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规则。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   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历史上先后产生的法律划分为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这种对法的分类,称之为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更替的基本途径是社会革命。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 1、奴隶制法 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在土地所有制方面,土地归国家所有或村社所有的习惯曾在法律中保留了很长时期,这在东方的几个文明古国的法律中尤为突出。 (二)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奴隶在任何意义上都被法律归入财产,他们不能享有任何权利,只能成为权利客体,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由主人任何处置。 (三)惩罚方式极其残酷 西周时周公倡导德治,他发布的《酒诰》规定,周人群饮酗酒者处死刑。《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对下列案件进行神明裁判:经告发,作妻子的与人通奸,经告发,某人是妖魔,即把被告丢在水中,淹死即宣告其有罪,淹不死宣布无罪。 (四)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古印度的《摩奴法典》确立了种姓制度,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僧侣贵族)、刹帝利(武士贵族)、吠舍(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和首陀罗(奴隶和杂工)。各个种姓职业世袭,互不通婚,以保持严格的界限。不同种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贱民不包括在四个种姓之内,最受鄙视。?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 2、封建制法 普遍特征是: (一)肯定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中世纪的欧洲广泛实行农奴制,农奴不能象奴隶那样被任意体罚或杀害,但属于封建主的财产,可以连同土地一直被抵押、转让和买卖。 (二)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封建地主阶级内部有严格的封建等级,不同等级享有不同的特权。皇帝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是政治上的最大特权者,“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 (三)维护专制王权 在东方封建制法中最典型。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结构中占重要地位的是庞大的官吏集团,但官吏的进退荣辱乃至身家性命完全由王权控制,他们与皇帝是奴与主的关系。 (四)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秦律》中死刑有弃市、腰斩、车裂等十多种,还规定了族刑和连坐制度。德国16世纪的《加洛林法典》设置了割耳、割鼻、挖眼、断手、斩首、绞首、火焚和五马分尸等许多残忍刑罚。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 3、资本主义法  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这一原则首先出现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之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都对这一原则加以确认。 保障契约自由 它意味着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契约自由原则在形式上给一切人自由选择的机会,但是对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普通劳动者而言,只有把劳动力出场给谁的自由,在为了生存必须出场劳动力这一点上是没有自由选择余地的。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基本的精神有三点:一是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二是所有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三是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 除了上述特征,近代资本主义法还具有许多古代法所没有的内容和原则,如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有限政府、分权制衡等。 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由于历史条件和传统上的差异以及其他种种因素的存在,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相互之间也有一定差别,但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1. 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它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而发展起来的各资本主义国家法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总特征是:强调成文法,以法典为法的主要形式;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否认判例的法律效力;提倡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在法律观念与教育方法上注重抽象和演绎。 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2. 英美法系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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