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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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   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设计交易合同;   (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项解散的,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拥有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黄金经营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在交易所内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服务;   (五)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交易所的监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六)按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会员应选派若干名交易员,交易员须经过交易所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入市参与交易。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会员交易员资格实行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的数量由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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