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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_反垄断法律制度.ppt
第五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让学生理解和掌握有关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重要法律理论,主要掌握垄断的概念和特征、垄断的具体形式、反垄断法的性质和地位,以及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了解反垄断法的产生、发展历史。 [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重点掌握内容是,垄断的特征和主要形式,反垄断法的除外情况。 本章的难点是垄断的特征及反垄断法的除外情况。 [教学方法] 本章教学方法是,尝试性地采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来阐释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一节 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词源学意义与经济学定义 英文对应词是:monyply Exclusive----exclusion 中文“垄断”原始含义是“修筑沟垄或围墙或篱笆,以隔断山林、水流。” 起始于西周贵族的行为。 国外垄断组织称谓 ——四大垄断组织形式 美国最早叫pool; 后来叫托拉斯(trust) 以及康拜因(combine); 在德国叫“卡特尔”、 以及“辛迪加”。 从狭义上来讲,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立的一个范畴。一般来说,垄断排斥竞争,竞争也排斥垄断。它们在性质上属于不同的两种经济行为。毫无疑义,过强和过宽的垄断会严重危害和损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经济发展,其导致的种种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某种意义上和某种程度上来讲,垄断现象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在特殊情况下,垄断对经济发展还会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和效果。我们应当一分为二地辨证地来看待垄断问题,而不应当将其一棒子打死。。 在经济学上,垄断是指少数大企业或者若干企业联合,独占某个行业或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这些垄断企业控制着一个甚至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从而能够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二、垄断的法学定义 关于垄断的法学或法律定义,目前在我国法学界还没有一个为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可的定义。西方国家的法学家和立法者,对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在制定出反垄断法的国家,对垄断行为及其表现形式,都是采用列举的方式,都没有给垄断这个概念下一个概括式的定义。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何谓垄断进行界定。 在这里,我们不妨给其下这么一个定义。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是指,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来安排或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经营领域内限制商业竞争的一种经济行为。 法律上的垄断概念与经济学上的垄断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异,它强调垄断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法律未规定加以禁止的垄断并不属于垄断行为,但却会成为经济学上的垄断范围。因此,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概念要比经济学上的垄断概念范围小得多。这是我们在学习反垄断法时,应当加以注意的一个基本概念问题。 三、垄断的基本特征 根据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形式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垄断这种经济现象所具有的几个基本特征: (一)垄断是一种排斥和限制正常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 所谓排斥,是指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垄断者使其他企业和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难以正常进行,从而把他们从市场上驱逐出去的行为。 所谓控制,是指垄断者对其他企业和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约束,剥夺他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竞争的行为。 垄断的排斥和控制力量,给竞争者进入市场造成困难,所以垄断必然会削弱竞争的活力和效率。 (二)垄断代表的是一种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 垄断者往往通过达成合谋性协议,来安排或协同行动,形成联合力量,对局外企业或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加以限制,以实现其绝对的经济统治。 (三)垄断者谋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来实现的。 垄断者通过滥用市场优势和过度集中经济力,以独占或操纵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垄断利润的存在则加深了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并且妨碍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严重削弱了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四)垄断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经济行为。 根据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垄断行为一般是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明文禁止。因而,反垄断法上的垄断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也即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垄断的危害性是指由于垄断使某一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的竞争遭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和危害。 但是,如果根据某一时期的实际经济情况对某一种行业或产品产销,由国家垄断经营更有利于保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则可适用反垄断除外制度,而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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