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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侵权责任概述
互联网侵权责任概述
(陈龙 201030301257)
摘 要:互联网侵权,也叫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络是在互联网空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加害人在网络空间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非物质形态的民事利益:一是具有抽象人格利益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二是具有信息财产特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三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利益,如银行账户、网络虚拟财产等。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络是在互联网空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加害人在网络空间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非物质形态的民事利益:一是具有抽象人格利益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二是具有信息财产特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三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利益,如银行账户、网络虚拟财产等。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为实践中存在的很多富有争议的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互联网本身是一种新生事物,网络侵权责任又是第一次规定在我国的基本法律当中,对于网络侵权的理解和适用仍会存在很多的模糊地带。㈠侵犯名誉权
案例: 原告张某是一名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了某网站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李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网站上活动。去年某日,张、等网友们聚会交流,并打牌娱乐到深夜。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李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在网上发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红颜静”出示了证明“大跃进”IP地址使用的为被告家庭电话号码,以及上网次数、时间等证据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㈡侵犯隐私权
案例:前不久,发生在广西的女大学生遭遇“网络通缉令”“通缉”的事件广受关注,联想到之前的“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偷车嫌疑人事件”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发布“网络通缉令”的“通缉者”最终身败名裂。网络通缉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通缉令。在法律上界定“网络通缉令”行为的性质,并不是从其名称上观察,而是从行为上判断:如果“网络通缉令”中没有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而仅仅是包含某种谴责和批评,即使其措辞严厉,也不会因其标有“网络通缉令”这样的名称而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络通缉令”中含有侮辱、诽谤的内容,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害,则发布者即使出发点是善意的,也构成侵权。㈢侵犯姓名权
案例:今年出现的“操日本”事件就是一起网络侵犯姓名权的案例。9月8日是南昌各大高校新生入学的日子,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南昌一高校迎来一个叫”操日本“的新同学,该微博一经发起便迅速引起网友围观和膜拜,同时许多媒体纷纷报道或转载了这一事件,给该同学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分析: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侵害姓名权的四种行为:一是盗用他人姓名。这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是冒用他人姓名。这是指冒名顶替,亦即行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从事活动。冒用他人姓名由于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故其危害往往甚于盗用他人姓名;三是干涉他人姓名。这是指对他人行使姓名权进行无理干预,阻碍他人姓名权的行使。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又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权、干涉姓名使用权和干涉姓名变更权的行为;四是不使用他人姓名。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时,也构成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如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署其名,也是对作者姓名权的侵害。 在这一案例中,该网友未经操日本同学本人同意就擅自以该同学的姓名从事不利于该同学的行为,给该同学的日常生活带来严重困扰,属于盗用了操日本同学的姓名的侵权行为。首先,该网友盗用他人姓名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次,这种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即给操日本同学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和不便;再次,这种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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