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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
内容简介 一、保险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安排。面临风险的人即广大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公司组织起来,保险公司将风险损失资料进行集中分析管理,用统计方法来预测风险带来的损失,并用所有风险转移者缴纳的保险费建立起保险基金,来集中承担被保险人因风险事故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样,通过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得以转移和分散。所谓一人损失,大家分摊。通过保险,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摊。 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保险行为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投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其中,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履行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权利。 二、保险的特征 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对象即财产和人身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从企业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有利于经济发展。 商品性:保险业属于国民经济第三产业,所以,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互助性: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是依法按照合同的形式体现其存在的。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保险关系,其形式是保险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其依据也是保险合同。 科学性: 保险是以科学的方法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三、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 从表面上看,现有一些制度与保险相类似。因此,人们很容易把商业保险与这些相似制度相混淆,为了更清晰地了解保险概念,现将商业保险与一些相似制度作一比较。 三、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 三、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 四、保险的种类 (一)盈利保险与非盈利保险 依保险经营性质分类,保险可以分为盈利保险和非盈利保险。盈利保险又称商业保险,是指保险业者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的保险。股份公司经营的保险属于最常见的一种盈利保险。非盈利保险又称非商业保险,经营此保险的目的不是盈利,而一般是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由政府资助营运,以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安定社会秩序为目标而实施的保险保障计划,如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等;或者以保证加入保险者的相互利益为目的而办理的保险,如相互保险、合作保险等。 (二)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依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1、原保险。再保险的对称,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 2、再保险。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派生形式。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支柱。 3、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4、共同保险。指几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家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家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损失按比例分担责任。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在于 a、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的是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b、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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