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四 货运事故处理与保价运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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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四 货运事故处理与保价运输

内容四 货运事故处理与保价运输 一、车站发现事故的处理 车站发现货运事故,除编制货运记录外,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找出原因,避免扩大损失。发生火灾、被盗须及时向铁路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处理。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事故,应会同车辆段检查并作检查记录。火灾损失的计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重大事故、大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剧毒、易燃、液化气体泄漏,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站、铁路局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并抄报铁道部、主管铁路局。 货运事故速报内容如下: ? ? 1.事故等级、种类; ? ? 2.发现事故的时间、地点; ? ? 3.货物发站、车站、品名、承运日期; ? ? 4.车种、车型、车号、货票号码、办理种别、保价金额; ? ? 5.事故概要; ? ? 6.对有关单位的要求。 二、货运事故的处理 车站接到调查记录(包括自站编制的记录)、货运事故速报和查询文电后,核对记录和附件是否齐全、正确,加盖收文日期戳记,编号登记于“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格式二)内,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而影响事故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寄回送查站处理。 ? ? 2.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转寄应寄送的车站,并抄知误寄站。 3.属于自站责任的,一般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由车站在10日内以“货运事故报告表”(格式五)报铁路局; 重大、大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由车站在15日内以正式文件连同全部调查材料报主管铁路局。同时以“货运事故查复书”答复送查站,通知到站和到局。 4.属于他站责任的,以“货运事故查复书”说明理由和根据,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7日内将全部调查材料送责任站,并抄知到站和有关单位。重大、大事故要抄报铁路局。 5.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本条第3项规定期限内调查答复(包括要求暂缓赔偿的),需要延期时,应提前提出理由,通知到站(铁路局)。但此项延期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30日。 6.涉及托运人责任的,应取得托运人盖有公章的书面承责证明,并将其原件转交到站处理。 对一般事故责任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提出争议的一方立即将调查材料寄给到站,由到站定责处理。 须经路局赔偿的,到站应自收到货主的“赔偿要求书”(《货规》格式十二)之日起,3日内将调查材料连同赔偿材料一并报主管路局,并抄知有关单位。路局收到上述材料后,须将调查材料送责任路局局征求定责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到达路局定责。 事故发生局对货运重大事故应立即深入现场组织处理。涉及他局责任时,应自拍发事故速报之日起,15日内邀请有关局参加处理,召开分析会,作出会议纪要。 ? ? 有关局接到重大事故速报后,应组织调查,并按发生局通知的开会日期参加事故分析会,并签署会议纪要。 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由发生局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材料送到达局。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分歧时,应在会议纪要内阐明各自意见,由发生局将会议纪要连同现场调查材料等以局文报铁道部裁定,并抄送有关局。以上全部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事故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和铁路局以外其他铁路部门责任时,由到站(铁路局)处理,有关站(铁路局)积极配合。 四、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查明事故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铁路法》,货规及其引申规则、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责任。 铁路内部各单位间根据《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划分责任。 五、货运事故的赔偿 ㈠赔偿责任的划分: 依据《铁路法》、《货规》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对货物发生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 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⒈不可抗力; ⒉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 、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⒊货物的合理损耗; ⒋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⒌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⒍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或押运人的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造成损失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应负赔偿责任。 ㈡赔偿要求的受理 ⒈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时,应按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下列证明文件: ⑴货物运单(货物全部灭失时,为领货凭证); ⑵货运记录的货主页或经赔偿受理站确认的抄件; 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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