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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总则
1.1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严谨、有序,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细则。
2、评审依据
2.1《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
2.2 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3 GB/T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3、评审程序(流程图附后)
3.1 发布通告
每年适当时间,由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并同时向各盟市质监局发出组织申报通知。
3.2 组织申报
3.2.1申报范围。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施工、服务提供的企业均可申报。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3.2.2申报条件
3.2.2.1依法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满5年以上,及时足额纳税。
3.2.2.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2.2.3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3.2.2.4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诚信经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3.2.2.5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5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行业前列。
3.2.2.6在实施名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居自治区同行业或同类别前列。
3.2.2.7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一年以上。
3.2.3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3.2.3.1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申报书(见附件)。 3.2.3.2证实性材料。
a.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
b.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体系等认证证书复印件。
c.三废治理达标证件(由相关权威部门出具)。
d.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注明应纳税金额、实际纳税金额)。
e.近三年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质量奖励的证明。
f.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和车间一级。
3.2.3.3自我评价报告。对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说明实施卓越绩效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控制在3万字左右。
3.2.3.4申报书、证实性材料、自我评价报告均需按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四份连同电子邮件一并报当地质监局。
3.2.4组织推荐。由各盟市质监局负责。
3.2.4.1各盟市质监局按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报自治区评审办。
3.2.4.2申报期截止后,评审办不再受理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3.3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评审办组织实施。
3.3.1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申报材料能否反映企业贯彻实施GB/T19580标准。资格审查情况形成记录。
3.3.2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企业名单。
3.3.3向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企业反馈有关情况。
3.4资料评审
3.4.1评审办组织评审员,根据所参评企业的行业特点组织若干个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3.4.2资料评审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3.4.2.1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评审员对企业申报材料按《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资料评审标准》独立评审打分,并记录有关情况。
3.4.2.2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复核确认,并形成资料评审结论意见。
3.4.2.3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按1:3的比例分别确定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3.4.2.4评审办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对社会公布。
3.5现场评审
3.5.1组建评审组。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分类情况,评审办组建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3.5.2现场评审程序
3.5.2.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评审办。评审办与受评企业进行沟通、确认后批准实施。
3.5.2.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召集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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