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观病历管理制度及医疗事故防范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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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观病历管理制度及医疗事故防范措施

留观病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留观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医务人员应严格留观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 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部同意后查阅。不得泄露患 者隐私。 患者留观期间,其留观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 区应当在病员出院后3天内(工作日),将病历交由病史室归档。留 观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出具检查结果后 24小时内归入留观病历。 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 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保险机构。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其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死亡患者代理人,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 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 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 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 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 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 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 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 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检、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 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 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 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 护理记录。 医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 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医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 控的部门通知负责保管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 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 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 盖证明印记。 医院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急诊科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我院有关规定 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急诊科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 医疗事故。 第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措 施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 本措施由科主任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科室医疗纠纷处理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 科室设置医疗纠纷处理负责人,负责人为韩文斌、杨思迪。 第六条 医疗纠纷处理负责人的职责: ㈠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 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㈡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医教 部、主管院长汇报; 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第一节 告知原则 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 风险如实告知患者。涉及的内容需要患者签字的,患者应当签署《病 员告知委托书》。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 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 纷。 第二节 被告知对象 第九条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第十条 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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