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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讲座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讲座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督管理处
第一章 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
一、定义及法律依据
(一)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科学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技术手段,它分析、预测和评估拟实施的有关决策、规划或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预防或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对策措施。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实行分类管理(见附件1):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三)规划环评定义及其意义
1、定义——规划环评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见附件2)
2、规划环评的范围——“一地”: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三域”: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十专项”: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3、意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依据资源环境实际承载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理念,使规划更科学合理:分析累积性、连带性影响,保证规划与环境政策、法规的协调性;促进社会和谐与民主政治建设,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
(三)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新、扩、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见附件3)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9 号
4、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 号)(见附件4)
二、建设项目环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的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3、建设项目的环境预测和评价;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分析和循环经济;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
7、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9、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0、建设项目公众意见调查;
1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二节 建设项目的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
一、国家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保部审批其环评文件,执行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7号)(见附件)。
二、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主要是五个方面内容:
1、由环境保护部委托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见附件4)。
2、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附件及其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城市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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