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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和担保行业基本情况分析
担保业务和担保行业基本情况分析
第一章 国内担保业分析
一、担保业发展情况
中国从1992年开始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之后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1.探索起步阶段(1992年起)。
在此期间先后在重庆和上海等地产生了私营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在广东和四川等地开始出现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交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与区政府和街区企业合作成立了担保基金。
2.积极推动阶段(1998年起)。
自1998年起,浙江、福建、云南和贵州等省的一些市县开始探索组建以私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或中心。陕西、广东、湖北与北京等地开始出现科技、建筑等专业性担保机构。上海、北京等地开始进行政府财政部门与商业担保公司合作的试点工作,即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并负责推荐中小企业,商业担保公司负责办理具体担保手续。
3.规范试点阶段(1999年起)。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在广泛征求社会有关各界的意见、总结各地试点情况,并吸收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9年6月14日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随后,国家经贸委着力在全国各地贯彻实施该《指导意见》,河南、山东、宁夏、吉林、天津等地政府陆续下发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指导意见并组建相应机构。深圳等地开始出现信用担保、商业担保、互助担保等担保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好局面。
4.体系完善阶段(2000年起)。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自此,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体系建设的阶段。
在担保业发展的10多年中,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据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366家,累计担保户数38万户,累计担保总额7843亿元。受保企业新增销售额4716亿元、利税401亿元和就业机会213万人。 其中,单笔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占全国担保贷款总笔数的85.8%,这说明中国担保业的受益主体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六方面发展:今后将建立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评级体制;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法规;商业性担保机构将获得较快发展;政府部门将对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担保机构与银行间关系将更协调;担保机构间也将广泛进行联合重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法律法规 生效年份 全国人大 担保法 1995 公司法 2006 最高法院 担保法解释 2001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局 担保公司设立相关规定 财政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2001 发改委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1999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2006〕145号)
2005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 为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从资金、税收、保费、抵押登记、信息查询、金融机构合作等方面支持担保机构。 为规范担保机构行为,实现全行业可持续发展,这份意见还提出资本金扩充、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和绩优激励等四项机制以及准入备案、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和国家等级监管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高整体信用能力和水平。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得担保中国银监会新近下发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提示,或规模较大、审批主体与范围负责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跨省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开展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大是指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未经许可,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律不得设立或变更。设立与变更条件设立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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