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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完整考试小抄版)
2006教育法教程汇总
第一章 导论
一、教育法治化的概念:
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教育的法治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1主体合法化。凡参与教育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国家法律的明确授予。
2内容合法。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其他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伙其他活动内容,都要符合相应法律的规定。
3程序合法,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都应该按法律的规定的程序从事相应的教育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
4救济有道。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国家要能为受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权力救济渠道,以惩罚不法者的教育侵权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依法治国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
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既要依法治教,而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同样是不可分开的。
1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
2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作用。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体现。
依法治教的目的即是要实现教育的法制化,教育法制化市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国家机关制订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教育法制化的构成:
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治化)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1. 教育立法。依法治教的前提是在教育领域有法可依。教育立法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和重要内容。因为教育立法与依法治教、教育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乃至依法治国都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2. 教育行政执法。在教育领域,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教育执法,重点在教育部门自身。3. 教育司法。教育司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惩治不法的教育侵权行为,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渠道,从而维护和保障各种教育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4. 教育法制监督。依法监督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活动是教育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法制化中起保障作用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加强教育法制监督,才能保证依法治教有效进行。我国应建立一个由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监查监督、审计监督、会计监督)和广泛的社会监督组成的监督体系。
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的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则仅是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我们一般从广义上理解教育法。
教育法形式上表现为国家所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是教育法的外在规定性。所谓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的法律现象的内在依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联系,其本质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教育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与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具有一致性,或者说它是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在教育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二是教育法友必然体现社会主义的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活动的特有规律。具体说教育法的本质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把握:
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体现,我国的教育法以工人阶级领导的管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所谓教育法的本质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放映和维护的利益关系中,既要包括统治阶级的利益,也要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法的性质,作用,效益,职能具有普遍的社会性。
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有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治教的原则。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表现为四个方面:
①.国家在教育立法上对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不实行差别对待,平等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公民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受法律的保护。
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平等地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权利和义务。
③.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平等的保护每一个受教育者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犯受教育者的权利进行非法限制,禁止任何人在受教育方面进行歧视和差别对待。
④.任何公民的教育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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