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质押典当及其风险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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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质押典当及其风险防范

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主要内容 质押的概述 票据等有价证券的质权 应收帐款的质权 其它普通债权的质权 股权质权 股票(包括基金份额)的质权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等 《物权法》、《担保法》等 《合同法》、《公司法》等 《票据法》、《商业银行法》等 《证券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海商法》等 《典当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等 物权法简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物权法简介(二) 这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民法典。 在我国它起草时间最长。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长达近14年。 是我国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先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审议。 全法共5编、19章、247条。 物权法简介(三) 与典当业务相关的条款为: 《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 共四章70条(第170条至240条)。 与权利质权业务相关的条款为: 《物权法》第四编 第十七章 第二节 权利质权部分共七条(第223条至229条)。 1、质押的概述 1-1、质押与财产权利质押的概念 1-2、权利质权标的物的特点 1-3、权利质权的范围 1-4、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1-1、质押与财产权利质押的概念 质押的概念: 又称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财产权利质押两种。 1-1、质押与财产权利质押的概念 财产权利质押的概念: 又称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依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债权质权、股份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三种。 1-2、权利质权标的物的特点 必须是财产权利,且价值确定。 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必须是适于设质的财产权利。 1-3、权利质权的范围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 :(7项)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帐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4-1、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客体不同。 动产质押物为有物质实体的有形财产,而权利质押物为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财产权利。 设定的方式不同。 动产质权的设定方式为转移占有,而权利质权则是转移权利凭证的占有或办理质物登记的方式。 1-4-2、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质权保全的方式不同。 动产质权的保全方式为质权人对质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或掌握。权利质押的保全方式是对出质人处分设质权利的限制。 质权实现的方式不同。 动产质权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质物优先受偿实现质权。权利质押的实现方式除上述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取代出质人的地位,直接行使设质权利。 2、票据等有价证券的质权 2-1、概念和范围 2-2、质权的设定 2-3、票据的质押 2-4、其它有价证券的质押 2-1、概念和范围 概念: 票据等有价证券的质权:指的是债务人以票据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权标的物的权利质押。 范围: 主要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票据设定的质押。 2-2、质权的设定 我国《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225条规定,上述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2、质权的设定 注意事项: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3、票据的质押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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