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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总汇
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总汇
执行与履行
执行(狭义):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的给付内容的程序。
履行:债务人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自动地履行其义务。(履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
1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执行具有强制性;履行则无。
2执行既是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个人的活动,也包括法院的活动。履行仅是当事人之间的活动。
3执行必需依法定的程序进行;履行则无特别要求。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
一联系
1都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份,宗旨都是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2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后续与保障。
3在特定情况下二者又有交叉,如在审判程序进行中,必要时可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而在执行程序中因执行异议,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依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区别
1任务不同。
执行程序的任务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审判程序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2适用范围不同。
执行程序通常只适用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审判程序,还包括非讼案件。
3包括内容不同。
执行程序由各种执行方式、强制措施组成的单一程序。审判程序则是由多种程序构成。
4启动原因不同。
执行程序由当事人申请执行或审判组织移送执行,其原因是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审判程序是原告起诉或申请人申请,其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5基础不同。
执行程序的基础是司法执行权。审判程序的基础是审判权。
三执行程序本身具有相对独立性。
1经过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并不当然要经过执行程序。
2执行程序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四具体来说,二者有以下八点区别
1民事执行的单向性;审判的多向性,互动性;
2民事执行的不平等性;审判的平等性;
3执行主体的主动性;审判主体的中立性;
4执行的形式化;审判活动的实体判断性;
5执行的强制性;审判的和平性;
6执行的职权主义;审判的当事人主义;
7执行的时间、场所、环境不同于审判。
民事执行措施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1性质不同。
民事执行措施是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主要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处分手段,具有法定性,程序性和强制性,但他不具有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惩罚的属性。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故意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及财产采取的一种处罚和制裁手段,具有排除性和惩罚性。
2适用目的不同。
民事执行措施:强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着眼的是民事实体权利。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于及时排除程序中的障碍,保障民事程序的顺利推进。
3适用条件不同。
民事执行措施:以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为前提(个别为法院主动发动),符合执行条件者法院才会发动程序。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为要件,无需任何人申请,法院会主动视情况采取措施予以排除或处罚。
4适用对象不同。
民事执行措施: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比较宽泛。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
1在程序规范的适用上。只要是特别程序有明文规定的,法院在解决特别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首先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只有在特别程序没有特别的、具体的、明文规定的时候,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2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也散见于各种有关实体法中;普通程序则具有完整性,广泛性,普适性。
3审判组织形式要求不一。
4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一审终审制。
5人民法院在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6审理期限上。特别程序审结期限并不统一,但较短,立案之日或公告之日起满30日内。普通程序的是统一的,且较长。
7级别管辖上。特别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普通程序并不统一。
8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的程序不同。
特别程序: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原审法院依特别程序查证属实以后,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普通程序:则要通过再审程序。
9程序的启动要求不同。特别程序除了选民资格案件以外,申请方式。普通程序则是通过起诉的方式。
10适用特别程序当事人不用缴纳诉讼费用。
非诉案件与诉讼案件
1目的说.
非诉案件以解决民事案件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所具有的实际功效,避免纠纷发生为目的。
诉讼案件以维持私法秩序为目的。
2对象说(客体说)
非诉案件,没有发生争执的权利的保全或认同为对象。
诉讼案件,以民事纠纷为对象。
3手段说(方法说)
非诉案件,与私权无关,法院的裁判无需强制执行。
诉讼案件,既判力的判决,强制执行。
4实定法说
二者的区分关分健是看立法者在实体法上对他们的排列。
5民事行政说。
非诉案件,国家以法院为代表积极介入公民之间的生活。
诉讼案件,需要使用抽象法规加以解决。
6以具体民事案件的不同价值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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