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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实务与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建筑工程法律实务与研究》
2017 年第五期
编辑整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法律顾问: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 李娟
行业动态
重磅 !国税总局发布“营改增”十条新政 ,5月 1 日起施行
导读:2016年5月1 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企业减税,在过去一年中,有些企业不但没有减税,税负反而升高,对
此,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出台“营改增”政策改革10条,让企业更好地利用营改增达到最大
限度的减负。针对 “营改增”过程中企业出现的10个问题,一锤定音!今年5月1 日后,
正式施行营改增的新政,对企业非常重要,对此,将国税总局发布的政策原文和解读整理
如下: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不属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 〔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
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解读:营改增之前,这种销售行为被称为 “特殊类型混合销售”,销售和建筑服务分
开纳税,销售是17%增值税纳税,建筑服务按照3%营业税。营改增后,出现两极化,很多
地方对这种 “混合销售”按照主营业务统一缴纳增值税,部分地方按照营改增前的分开交
税方式执行。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给出明确的答案: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开纳税,
该文件大家要注意到其中的 “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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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
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7%,销售建筑服务按照
11%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
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 (清包工合同,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
其他纳税人 (以下称 “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
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
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进项税额。
解读: “发包方”可以理解为 “业主”,是项目的出资方,分为 “分包方”和 “总包
方”。“建筑企业”就是 “施工单位”。
以上的情况可以理解为 “建筑业总分机构”,施工单位 (总机构)将盖大楼这件事交给
了旗下建筑公司 (分机构),这家公司直接与 “业主”交涉盖大楼、工程款结算、开增值税
发票的具体事项,总机构不再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不属于虚开发票,是合理合法的。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纳税人跨
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7 号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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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在一个省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属于 “属地纳税”,就是建筑公司在哪个区
盖大楼,就在那个区预缴税,再到公司所在地申报增值税,这样太麻烦啦,对此,国税总
局规定,今年5月1 日起,在统一地级行政区内,可以到 “公司注册地”缴纳增值税,不
需要预交啦!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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