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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10条解读临沂大学的同学们伤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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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
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应注意:
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特别规定。
2.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规定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也是一个兜底性条款。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充分肯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缺功能。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属于兜底性条款。
2.第二条第二款也昭示着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制定具体法律选择规则的依据,或者说我国国际私法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均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承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矫正功能。如第39条、第41条的规定。
92年《民诉法意见》30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88年《民通意见》178条的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至少应包括以下情况:
1.一个或一个以上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
2.一个或一个以上当事人为无国籍人;
3.一个或一个以上当事人的住所位于一国领域外;
4.(在当事人为法人的情况下)一个或一个以上当事人的住所地位于一国领域外;
5.一个或一个以上当事人的居所位于一国领域外;
6.一个或一个以上当事人的惯常居所位于一国领域外;
7.一个或一个以上当事人的营业所位于一国领域外;
8.权利所指向的标的位于一国领域外;
9.使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发生于一国领域外;
10.此种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效果发生于一国领域外;
11.其他情形。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司考解读】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明示。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选择,就不能选择。同时“明示”不等于“书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条规定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应以明示的方式进行,与本法规定一致,继续有效。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台之前,我国仅承认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和涉外票据领域的适用。
法律规定见之于:《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海商法》第269条,《民用航空法》第118条,《票据法》第98条第2款。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我国国际私法准基本原则的地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重申合同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将其适用领域扩展到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物权、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知识产权领域。
见之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第2款、第17条、第18条、第24条、第26条、第37条、第38条、第44条、第47条、第49条、第50条。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1.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涉外民事关系的范围
2.当事人选择法律范围:一是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的范围不作限制;二是仅允许当事人在限定的几种法律中选择一种。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明示;但还有法释[2007]14号《规定》第4条第2款
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法释[2007]14号《规定》第4条第1款: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5.《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社会公共利益限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 194条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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