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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贸易壁垒调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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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贸易壁垒调查

第六篇 国外贸易壁垒调查 第二十三章 美国和欧盟 第一节 美国301 调查 一、301 调查的主要法律法规 301调查是美国针对国外贸易壁垒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做法,因美国 1 《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而得名,该节也被称为“301条款”。目前美国301 调查的主要法律规定即为经过美《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 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订后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 二、 301调查的主管机构及其职能 美贸易代表是301调查的主要主管机构,其在程序中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享 有如下权力。2 (一)自行发起调查的权力 在没有申请人提出301调查申请的情况下,美贸易代表可自行发起301调查。 (二)接受调查申请权 接受调查申请权,指接受申请人关于提起301调查申请的职权。 (三)调查权 调查权,指决定发起301调查后,对调查指称的国外限制性措施进行调查的 职权。 (四)确认权 确认权,指经过调查,确认申请所指称的国外限制性措施构成301程序所指 向的措施的职权。由于如作出肯定性确认,除个别例外情况外,行政机构必须采 取报复措施,因此,这项职权在301程序中是相当关键的。在《1974年贸易法》 出台前,根据301程序的要求,美贸易代表向总统提交调查结果及建议,由总统 行使确认权,此后,该项职权由美贸易代表享有。 (五)多双边磋商权 多双边磋商权,指301调查发起后,与被调查国(地区)进行双边磋商的职 权。广义而言,这项职权还应包括将调查案件诉诸多边协议项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的职权。 1 在美《1974 年贸易法》颁布前,美《1962 年贸易拓展法》第 252 节首次对贸易报复的内容作了规定,为 301 条款的出台奠定了基础。该节内容授权美国总统对不公正的外国限制措施作出反应,并可启动报复措 施,但相关报复措施应“适当考虑美国应尽的国际义务” 。 2这种作用经过了较长时期的演化过程。《1962 年贸易扩展法》第 252 节规定的各项权力,包括调查权、决 定权和措施实施权,都是由总统独享的,美贸易代表仅行使有限的建议权。在《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中,美贸易代表开始全面负责301 调查工作,并全面享有上述九项职权。可以说,根据《1988 年综合贸易 与竞争法》,美贸易代表已成为 301 程序的核心。由此可见,301 程序的发展过程,可以说就是 301 程序各 项相关职能由美国总统向美贸易代表转移的过程。 (六)措施建议权和决定权 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出台前,措施建议权和决定权是分割的, 即美贸易代表在对国外限制性措施进行调查并得出肯定性结论,且与被调查国 (地区)进行磋商后,就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向总统提出建议,由总统作出最后决 定。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后,这两项职权由美贸易代表一并行使。 此外,在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作出修改或终止的决定也是这项职权的内容。 (七)措施实施权 措施实施权,指美贸易代表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后,执行有关措施的职权。由 于此类措施多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牵涉海关等部门,但 美贸易代表仍享有协调权。 (八) 监督权 监督权,指美贸易代表对外国的壁垒措施作出了肯定性裁决,因该外国同意 给予适当补救,从而决定不采取措施后对外国补救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 权。 当然,美贸易代表还应履行与特别301调查和超级301调查相关的各项职责, 如确定重点国家名单、提交《国家贸易评估报告》等。 三、301 条款的主要内容 如前所述,美国现行301条款是指最后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 订的301条款,由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组成。 (一)一般 301 条款 1.关于强制性措施和自由裁量措施 美贸易代表可以采取的行动分为“强制性措施”和“自由裁量措施”两种。 强制性措施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后,美贸易代表有义务作出决定并采取的 报复措施;而自由裁量措施,是指出现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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