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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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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汝州市汽车装备制造产业园标准化厂房 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PPP项目 项目合同 甲方:汝州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河南省汝州市 前言 为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商贸基础设施的集聚效应和龙头带动作用,打造外来投资承接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集约节约产业发展用地等资源,推动产业集聚,实现产城融合,大力促进汝州市“科教兴市”、“开放带动”、“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化”战略的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汝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汝州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实施机构,以PPP模式实施汝州市汽车装备制造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者“本项目”),在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实施方案审批等项目识别和准备的基础上,经公开采购程序,乙方成为中标社会资本。甲方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与乙方签署本合同,并由乙方和政府方出资方代表组建项目公司,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按照BOT模式(建设—运营—移交)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等项目实施工作。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采购文件,特签署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协议背景和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汝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以PPP模式实施本项目,并授权甲方汝州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 甲方代表汝州市人民政府与本项目乙方进行合同谈判并签署本合同,行使约定的权利、履行约定的义务,负责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的指导、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程序选择乙方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方,在本合同签署后由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照规定和约定负责本项目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工作。甲方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约定的权利,并依照本合同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全面履行政府相关义务。运营期满后,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全部资产移交给甲方。 第2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或声明以外,下列缩略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项目或本项目”系指汝州市汽车装备制造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PPP项目。 2.“本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汝州市汽车装备制造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PPP项目项目合同》,包括所有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项目公司”系指依据本合同设立并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本项目的主体。项目公司设立后,将承继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但本合同项下必须由乙方享有与承担的权利和义务除外。项目公司的成立并不免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建设期”系指政府方批准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之日止的期间,本项目建设期2年,分两期建设。 5.“运营期”系指甲方授予项目公司运营、维护本项目的期限,本项目运营期限为13年。 6.“授权权”系指甲方所授予、项目公司拥有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的权利,包括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赋予项目公司有关的具体权利。 7.“正式运营日”系指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开始进行运营的日期。 8.“生效日”系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本合同生效条件成就的日期。 9.“甲方”系指汝州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10.“乙方”系指社会资本方。 11.“政府”系指汝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以及其他有权政府机构及部门。 12. “工期”系指开工令发出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的期间。 13. “开工日期”系指项目立项完成并经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4.“不可抗力”系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 15.“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16.“批准”系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17.“移交日”指运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的其它日期。 18.“项目移交”系指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者项目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机构。 19.“法律”除特别说明的外,泛指所有适用于本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所有的强制性要求。 20.“法律变更”系指:a.在本合同签署之后,本合同适用的法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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