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物权名词解释和简答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指示交付: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的情形。
异议登记:是指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其目的在于阻止登记权利人对不动产的现实处分。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专用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的总称。
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法律状态。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依法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的情形。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
简答题:
1.物权具有如下特点:(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这里的物是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且限于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实现其利益,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因此,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3)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效力,因此,物权为对世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2.一物一权原则包括如下内容:(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3.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表现:(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故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