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规第八章 国际货运代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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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规第八章 国际货运代理

第八章 国际货运代理 学习目标 引导案例 货运代理人应否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 华东公司(卖方)与香港中宁公司(买方)于5月4日签订了一份牛仔布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FOB上海,按信用证要求装运。5月19日,中宁公司向华东公司传真告之环亚货运公司海运部地址、电话、传真号和联系人等。华东公司遂将本公司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传真给环亚货运,后环亚货运出具进仓单,通知华东公司将上述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至指定仓库。华东公司交货后,环亚货运以华东公司名义办理了货物装箱、商检、报关等事宜。 ??? 华东公司确认提单内容后取得了四套泛洋船务公司签发的上海至吉大港的全程提单。该提单由泛洋船务以提单抬头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加注了签单人泛洋船务及卸货港船公司代理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 环亚货运向实际承运人伟航船务公司订舱后,均向泛洋船务汇报船名、开航日期、提单号等情况。货物运至香港后,被泛洋船务凭伟航船务公司提单提取。6月15日,环亚货运收取泛洋船务通过银行转账所支付的一程运费。之后,华东公司曾用泛洋船务提单向银行议付,开证行以“客检证会签”系伪造为由而退单(后经努力,四套提单中的一套结汇成功)。华东公司即要求环亚货运通知承运人泛洋船务扣货并将货物退运回上海,但四套提单项下的货物及泛洋船务均已下落不明。华东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环亚货运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经查,香港商业登记署没有中宁公司和泛洋船务的登记资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东公司与环亚货运之间不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从现有证据分析,涉案货物灭失可能系贸易买方欺诈所致,华东公司不能证明环亚货运明知或参与欺诈,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环亚货运为涉案货物全面、正确地代办了报关、报验、装船等货代事宜,其行为与货物灭失没有因果关系。故华东公司主张环亚货运代理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概述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中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等。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一)为货方服务 (二)为承运人服务 (三)为海关服务 (四)与港口经营人联系 三、货运代理业相关的法律规范 (一)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和经济调整的其他法律规范 (二)调整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过程中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国内法相关规定 (三)相关国际立法 第二节 货运代理法律关系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行事 (二)国际货运代理以契约承运人的身份行事 (三)国际货运代理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行事 (四)国际货运代理以物流经营人的身份行事 二、国际货运代理身份的识别 (一)是否签发提单 (二)收入取得的方式 (三)服务方式的不同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和义务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时的谨慎责任 2.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责任 (1)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责任 (2)货运代理作为提供其他服务的当事人的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时对第三人过错的免责 如前所述,货运代理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时,不承担因第三人如承运人、仓库管理人员、装卸工人、港口当局及其他货运代理人等的行为和疏忽所产生的损失。 2.FIATA示范法认为,在下列情况下,货运代理不承担责任: (1)承运贵重物品或危险物品,在签订合同时客户没有向货运代理说明货物的性质和情况,则不承担责任。但在签订合同时已向货运代理做出陈述的,货运代理仍须为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 (2)除非有明确的约定,货运代理并不对货物的迟延承担责任。 (3)间接损失,例如,但不仅限于利润损失及市场损失。 (三)责任限制 1.货物损坏或灭失情况下的责任限制 2.在货物延迟情况下的责任限制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灭失损坏的情况计算。 3.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 国际货运代理接收货物时,客户有价值声明或双方对此另有明确约定的,客户可向货运代理索赔更高的赔偿,但应不超过货物声明价值或约定价值。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 1.自主行事的权利 国际货运代理在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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