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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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大唐甘肃公司特种设备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唐甘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产人员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发电企业内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施.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规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各单位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及代管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相关具体办法并认真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部,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专责,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负责大唐甘肃公司属各单位,控股及代管发电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在特种设备的机构,人员落实及管理工作方面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在资质,培训,考核等方面工作;检查各单位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等方面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选型,安装质量,试验,试运等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在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审查在役设备重大修理改造方案;负责监督落实年度维修计划;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长期停用后的保养,启用,移装的安全评定工作. 5,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三项措施. 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流活动,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7,负责与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配合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事宜. 第九条 甘肃公司系统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安全(部,科)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配置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机关及行业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制定完善本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2,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运行人员及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获得相关的资质,培训,考核,并监督其工作. 3,负责本单位新建及修理改造特种设备的招标,安装,检验,运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相关的工作计划,方案及措施. 4,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册,定期检验,报废等工作;组织审查在役设备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和安全技术鉴定;参加年度大修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查;组织落实设备长期停用后的保养,启用,移装的安全评定工作. 5,检查本单位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时,要求限期整改;参加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6,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7,负责与上级及地方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配合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事宜.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一条 大唐甘肃公司系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企业按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机关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公司安生部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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