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通论 第三讲 罪有因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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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通论 第三讲 罪有因果

第三讲 罪有因果 引子: 被害者学——谁养活着罪犯? 1941年,德国的亨蒂希在《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关系》一文中首次提出了被害者学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用被害要因解释犯罪。该理论认为,被害人塑造和造就了犯罪人,贫穷而无知的移民造就了骗子。仅仅谈论食肉动物的习性和特征,而不谈论它们赖以生存的被捕食者,是不正确、不全面的。 在被害人学上,被害人分为:状态性被害人;机会性被害人;斯德哥尔摩型被害人(人质综合症(人质情节))。 加拿大学者弗雷泽在《关于被害人的一种犯罪学分类》中将被害人分为参与型被害人与非参与型被害人。 从这一组观察可以看出:在个人对个人的犯罪中,被害人自身的作用十分明显。而被害参与最为突出的案件,往往是欺诈类犯罪。于是,我们注意到,在暴力的公共秩序犯罪和人身财产犯罪之外,还有另一种犯罪,即非暴力的人身财产犯罪。 3—A 三级罪 三级罪就是非暴力人身财产犯罪,其法定刑的平均值仅次于暴力的人身财产犯罪。(平均刑期为5-15年) 典型的三级罪的罪名有: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诽谤罪、重婚罪,等等。 重点讲盗窃罪和诈骗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体),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客体)的行为。 核心法律特征是秘密窃取: 1、行为人自认为未被发现。2、秘密性只是针对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而言的,不是相对其他人而言的。3、秘密性要贯穿始终(相对于转化犯)。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掩盖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法律特征:欺骗(一般是作为)+自主交付(不是被迫)(信息的错误、被害人积极主动)。 应用: 案例1:被告人陈某为厦门某公司临时工,因感觉被公司的负责人看不起,萌生窃取公司营业款而后离开的念头。某日,陈从该公司厨房内取出一把菜刀,撬开公司一办公桌抽屉,从中窃取营业款人民币20000元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的私款人民币6000元,并将一张事先书写好的署名“借条”放进该抽屉中后离开现场。 问题:“署名”盗窃,是否秘密窃取? 答:是盗窃罪。 案例2:比较两个案例:偷、骗、抢的界限何在? 某人发现三人正在盗窃,于是隐藏在一旁,等三人成功地将财物从院子里搬出装上三轮车后,大喊“捉贼”,将三人吓跑,然后将赃物拉走。(被害人无选择,来自加害一方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强迫性) 某甲发现某乙有一辆摩托车,怀疑是偷来的,便走上前去说:“这车是哪来的?”,某乙果然心虚,弃车而逃,某甲看四下无人,便将车骑走占为己有。(被害人由于轻信加害人,是一定意义上的交付) 区别:看上。 案例3:某甲与某乙签订协议,由某甲受托负责运作某乙开立的股票帐户内的50万元,进行炒股。同时某乙向某甲提供了股票帐号及密码。此后,某甲伪造了某乙的身份证,利用知悉某乙股票帐户密码的便利条件,使用假身份证及本人身份证,分10次从证券公司提取某乙股票帐户内人民币42.6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事后某甲为逃避追查又转移了居住地,后被抓获。 问题:是盗窃吗? 答:侵占罪,甲不是骗取了队乙财产的保管权,而是利用。 案例4:单某谎称购买汽车,约刘某见面。见面后,单以通知买主来谈生意为由,向刘借得诺基亚手机,借故见面地点的“信号不好”,一边装作打电话,一边往店外走,并随即逃离现场。第二天上午,单在常德市银通寄卖行将手机典当,获赃款700元。 问题:是盗窃还是诈骗? 答:盗窃罪,被害人不是自主交付,注意“交付”(所有权转移)的意义 案例5:赵某编制了计算机程序“期货精灵”,在互联网期货论坛上发布帖子,诱使他人下载安装。利用这个程序,获取客户杨某等人的网上期货交易账户和密码。然后化名在网吧内进入他人期货交易账户,采用拉抬、打压天然橡胶10月合约价格,同时利用自己掌握的账户低买高卖,致使期货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仅一天时间,客户损失317万。而赵获利49100元。 问题:是偷还是骗? 答: 为什么动刑、除刑之后,还要进一步认真区分此罪彼罪?因为罪名不同,往往意味着轻重不同。可见,除了质的规定性以外,还要看量的规定性。 3—B 量刑 案例:抢劫量刑实证研究。 基本概念:罪刑均衡。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含义为: 有罪有罚:无罪无罚,有罪当罚 轻重其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罪刑同质:此罪此罚,彼罪彼罚 一罪一罚:单罪单罚,数罪数罚 罪刑均衡原则的意义:刑法的灵魂和精髓——承载着公正的尺度;体现着“罪”对“刑”的规定;为公民预见行为后果提供参照和根据。 案例:被告人汤定求在乘坐全封闭型直达长途汽车途中,窃得乘客方某放在公文包内的人民币4万元后交给被告人汤会昌,汤会昌将赃款放至行李架上。被害人方某在途中发现钱款被窃即向有关人员报失,车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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