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常见法律问题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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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常见法律问题解读

问题七: 假如A为精神病患者,B和C在马路上打斗,A路过时精神病发,拿起了砖头向B砸过去,B因反抗而用刀将A刺死,请问此时A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的认定与实务 分析要点: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答案:判断A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一要判断A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根据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和司法工作人员判断,A为精神病人,且在精神病发作期间伤人,则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不构成犯罪。 衍生问题: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认定的准确到位,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打击犯罪分子,保持社会的正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认定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认定 案例 案情简介:2010年B为A投保鸿盛、意外伤害,2011年某日,A(13岁)因和B发生争吵后直奔三楼,1-2分钟后,B随后上楼,就看见三楼过道里有A的衣服,但此时A已坠楼,调查无人目击坠楼详细经过。 问题一:该案合同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理由? 分析一:自杀 自杀是指个体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认定 分析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定义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保险中二年内自杀的约定 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的免责 无明确约定 保险法中明确约定不适用条款中的免责 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杀,应该从年龄和精神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认定 分析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方面 寿险总部下发的指导意见: 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已可以承担刑事责任,其已具备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作用、后果有一定的分辨能力,并能有效的控制自己是否实施行为,故一般考虑使用免责条款。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如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定为“自杀”。 对于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保险人,虽其已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法律仍然对其行为具有限制,超出认知的行为仍需要监护人代位确认,自杀作为结束生命的行为,其后果显然不是这些“大孩子”能够预示的,故其两年内自杀,原则上不适用“自杀”免责条款,但不宜认定为意外身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认定 答案: (1)、A的行为属于自杀。该案虽无目击者,但A曾与B发生争吵,存在自杀的动机;A身高170CM,但现场查勘,窗台高度达120CM,不存在失足跌落的可能,符合自行爬上窗台后坠楼的推断。其行为损害后果应A本人意识控制。 (2)A身故时年龄仅13周岁,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尚不超过2年免责期,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考虑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是否一定不承担责任,故可考虑根据批复意见,本次予以承担主险保险责任,意外险予以拒付处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认定 分析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方面 寿险总部下发的历史规则批复: “自杀”应以自杀者精神正常为前提。凡经依法鉴定认定的精神病患者“自杀”,不属于责任免除范范围。 “自杀”是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但不论有无骗取保险金的目的。“自杀”应以自杀者精神正常为前提,凡经依法鉴定认定的精神病患者“自杀”,不属于责任免除范范围。但有证据证明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自杀,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案例一: A患有癔症,一次夜深,A因产生了幻觉,感觉窗外有人呼唤他,让他随着风去往桃花源,故打开窗户走了出去,从26楼跌落身故,请问A的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自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认定 分析: 癔症属于间歇性精神病的一种,A产生了幻觉,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故其是在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死亡,故不能认定为自杀,应属于意外坠落身故。 注意:判断A身故时是否为精神病发作,因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和司法工作人员判断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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