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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法律责任1

第4章 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和 相关法律规定 一、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p65 依据:《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 1、自主管理 2、自由安排教育教学活动 3、自行招收幼儿 4、管理幼儿 5、聘任、管理教职工 6、管理幼儿园设施与经费 7、拒绝非法干涉 8、其他合法权益 (二)幼儿园相关的法律责任 1、侵害幼儿园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拨给公办幼儿园教育经费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克扣公办幼儿园教育经费 (3)违反国家规定向幼儿园收费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幼儿园教育秩序,或者破坏、侵占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 2、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使用危险房屋或明知园舍、教育教学设 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办幼儿园 (3)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 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法律责任 (一)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1、教育教学权 2、科研权 3、指导批评权 4、参与幼儿园管理权 5、培训进修权 6、获得报酬待遇权 7、其他合法权益 (二)与幼儿教师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侵害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侮辱、殴打幼儿教师 2、打击报复幼儿教师 3、拖欠幼儿教师工资 三、幼儿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法律责任 (一)幼儿的合法权益 1、幼儿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幼儿享有获得公正评价权 3、幼儿有受教育权 4、幼儿享有生命权 5、幼儿享有人格权 6、幼儿享有游戏娱乐权利 7、幼儿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二)与幼儿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他人侵害幼儿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侵害幼儿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民事责任 2、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对幼儿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由其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明知园舍有倒塌危险或其他教学设施有危害而不采取措施,依据情节轻重情况,追究直接人员或主管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二)幼儿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父母一般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应该由父母承担幼儿的民事责任。而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幼儿园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事故案例(一)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评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 (1)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进行友爱教育,通过开展各类适合幼儿的活动,帮助幼儿社会性的良好发展,指导孩子掌握合理解决矛盾的人际交往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应密切注意幼儿的行为,发现幼儿有危险行为或举动时必须及时有效地制止,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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