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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通风能力核定 —核定生产矿井的通风能力.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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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通风能力核定 —核定生产矿井的通风能力

通风能力核定 复习思考题 * 1—核定生产矿井的通风能力 一、通风能力核定的必要性 我国煤矿发生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与通风能力不足造成瓦斯超限、积聚有着直接的关系。 2005年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由于该井改扩建工程及矿井生产技术管理混乱,超能力组织生产,造成采掘接替失调,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 根据1990~1999年统计,全国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由于风量不足导致瓦斯积聚发生爆炸事故次数占总数的41.67%,死亡人数占总数的43·52%。 造成矿井通风不足的原因主要是: 1、有些矿井进入深部开采后,煤层瓦斯含量和在开采中的瓦斯涌出量加大; 2、也有一些矿井推广应用了综采、综放开采方法,产量大幅度提高,瓦斯涌出量也随之增大。而这些矿井的通风系统没有及时同步进行调整或改造,矿井重生产、轻安全造成生产过程中矿井风量不足,导致瓦斯隐患乃至重大事故的发生。 为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每年必须核定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即“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以指导全国煤矿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二、通风能力核定的准备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是一项非常细致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的人员和仪器较多,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确保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顺利进行。 (一)人员的安排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应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涉及通风、机电、地测和采掘等部门,需要团结合作、密切配合。并且需要对参加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有关人员必须能够熟练应用测定所用仪器,掌握专业知识并且能够领会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重要性。 (二)测定仪器的准备 通风能力核定基础工作开展前,需要对检测仪器进行检定和标校,必须经过国家计量授权的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所有的仪器、仪表在能力核定期间必须使用可靠、测量准确。 (三)矿井通风状态测定前的准备 测定前必须确保矿井风流的畅通,井下巷道内无堆积物、无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巷道无片帮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现象。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转正常。 现场测定(包括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通风机性能测定、有效风量测定)是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重要组成部分,是能力核定的基础内容。为做好测定,必须做好准备工作,以保证现场测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通风能力核定程序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是确定矿井生产能力中非常重要的一项,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具体操作,其程序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运行E2004]2544号规定进行。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 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其他部门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2)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为单位。 (3)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生产能力变化的,须进行重新核定: ①采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变化。 ②生产工艺改变。 ③煤层赋存条件、储量发生变化。 ④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⑤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①煤矿企业组织核定。 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 ③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5)煤矿企业应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六十日内,组织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核定报告。不具备自我核定生产能力条件的矿(井)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直接由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核定。 (6)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为: ①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②省(区、市)直属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③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负责。 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 (7)主管部门(单位)接到所属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审查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工作并签署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四、核定通风能力必须具备的条件 核定生产能力的生产矿井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汪、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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