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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哲学 第二讲 意义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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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哲学 第二讲 意义理论

第二讲 意义理论 1 意义的指称论 1.1 何谓指称论 согласование(renferential theory of meaning, denotative theory,entitative theory)简称指称论,“是一种特定的意义理论”,“是关于如何确定语词意义的一种主张”,即“一个语词的意义就是这个语词所指的对象”(陈嘉映2003:48)。例如,语词“张三”和“莫邪”的意义分别是那个叫张三的人和叫莫邪的宝剑。 须要提请大家注意:指称论不同于指称理论(),后者“泛指研究语词和它所指称的东西的理论”,前者则是“关于如何确定语词意义的一种主张”(陈嘉映2003:48)。 1.2 密尔的指称论 密尔是第一个发展出系统指称论的哲学家。他在《逻辑体系》一书中“把大多词都视做名称,并把语句称作‘若干单词组成的名称’。单词和语句的意义都是它们所指称的东西” (陈嘉映2003:48)。 密尔自己意识到意义的指称论与人们通常对意义一词的理解不同,担心他的意义理论会导致困难或误解。于是,在具体阐述时作出限制、修正、补充。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1)在把语词都看成名称的同时,承认有例外情况。例如,“是”、“不”、“的”、“经常”等,认为它们的主要功能是连接名称。此外,只承认名词、代词等在主谓句中充当主词的语词为名称。(陈嘉映2003:48)其实,“不”、“经常”就不连接名称;代词可以出现在主词位上,但不是名称,而是行使指代功能。 (2)区分指称意义(denotation)和联想意义(connotation)。按照他的理解,“大多数名称指称事物但同时也蕴含事物的属性,而‘意义’通常是被理解为蕴含意义的。专名只有指称,没有蕴含”(陈嘉映2003:48)。联想意义是人们在指物意义的基础上通过联想方式产生的意义,因此学界又称为附加意义,即附加在指物意义基础上的意义。 (3)区分集体名词(collective names)与通名。前者只指由个体构成的集合,不指集合中的任何个体。例如……后者既指集合,又指集合中的个体,如“人”、“马”,desk, apple等。 (4)区分抽象名称与具体名称。具体名称命名事物,例如“苏格拉底”、“人”等。抽象名称命名事物的属性,例如“聪明”、“红”等。密尔反对通名就一定是抽象名称的传统看法。 (5)涉及专名时,密尔专门考虑“太阳”、“上帝(神)”等。他认为,这些名称不是专名而是通名,因为在多神教中存在不止一个神,科学表明宇宙李不止存在一个太阳。其实,这些都是单称语词,它们有内涵。 陈嘉映指出,“这些限制和修正在局部可能是有效的,但并没有在总体上形成一个更深层次上的统一理论”(陈嘉映2003:48)。 1.3 罗素与维特根斯坦的指称论 “在语言哲学初期,不少哲学家在某种程度上持意义的指称论。”(陈嘉映2003:49)比如,罗素一度明确持这种观点:“所有语词都在一种简单的意义上具有意义:它们都是代表不同于自身的某个东西的符号”(罗素 The Principle of Mathematics, p.47)。又如,早期维特根斯坦也坚持意义指称论:名称的意义就是其指称对象,“名称意谓对象。对象是它的意谓”(维特根斯坦 逻辑哲学论 3.2)。 1.4 对意义指称论的批判 陈嘉映写道,“……这个理论给人的感觉是过分简单了,一边是语词,一边是所指的对象,语词与现实两两成对,整齐相应,未免让人起疑……的确,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这种简单的理论不仅不能解释形形色色的语言现象,而且自身包含着不少矛盾”(陈嘉映2003:49) 总括起来,学界对指称论的质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你吃了一个苹果,显然,你不是吃了“苹果”的意义。而且,“麒麟”、“独角兽”和“美人鱼”等虽然没有指称对象,但是依然有意义。 (2)指称论无法解决概念词、虚词的意义及其指称对象问题。比如,勇敢,at, under等。 (3)指称论无法解释指称对象相同,但意义不同的两个词的问题。例如,“晨星”与“幕星”等。 后来,蒯因指出,“指称论是不确定的”(陈嘉映2003:50)。 对此,陈嘉映得出结论:“这类批评诚然正当,甚至犀利,但限于否定,就是说,没有同时从正面建立意义概念。从根本上说,指称论和认识论中的反映论-符合论传统一脉相承,差不多就是应用在语言研究上的反映论。对指称论的批判也必然不限于语言哲学,而和传统哲学问题密切相关”(陈嘉映2003:50)。 ※“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是意义问题和语言与现实的关系问题。”(陈嘉映2003:49) 2 意义的观念论(意象论)和联想论 2.1 意义的观念论或意象论 意义的观念论或意象论(ideational theory)主张一个语词的意义是它所代表的观念或意象。 2.2 主观观念论 洛克的主观观念论:针对语词的意义,洛克说,“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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