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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广场临时管理规约(罗明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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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广场临时管理规约(罗明荣)

财 富 广 场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湖南中宏房地产有限公司 说 明 一、本临时管理规约为澧县财富广场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二、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为了加强财富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由开发商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该规约,敬请业主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并自觉遵守。 三、在物业销售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规约;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规约作出书面承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根据规约制订或修改规约,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根据管理的需要开发商可对规约进行合理修改。 五、规约自本物业的第一个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生效。 六、“开发商”:指湖南中宏房地产有限公司。 七、“物业公司”:指澧县澧州财富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八、“业主”:指对各单元合法拥有所有权的人或使用权的人。 九、“单元”:指财富广场的住宅、商铺。 十、“广场”:指澧县财富广场。 十一、“公共区域”:指开发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广场内所指定的公共区域,其中包括广场各入口、通道、防火楼梯间、走廊、卫生间、茶水房、楼层强弱电室、管道井、各类设备区、设备房、垃圾中转站及为广场的业主而设置的共用的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业主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开发商保留的地方。 十二、“公共设施”:指为广场的公共利益而安装的各种机器、设备、仪器、装置、装修设施等。以上所列各类设备、装修设施及建筑附属物不论设置于公共区域或保留地方,都属于公共设施的一部分,但只供个别业主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 十三、“前期物业管理”: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物业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时终止的物业管理。 十四、“公共维修基金”:指房屋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财富广场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澧县财富广场 (2)物业类型:商业、住宅 (3)坐落位置:澧县澧阳镇(原湘鄂边贸城)东至澧阳路、南至澧州路、西至西二路、北至北一路。 (4)本项目分A、B、C、D、E、F共6个区, (5)总用地面积:48388㎡(约72、58亩) (6)建筑占地面积:27336㎡ (7)总建筑面积:135510㎡(不含地下室) (8)建筑密度:56、5% (9)容积率:2、80 (10)绿化率:21% 第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 业主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协议招标方式聘请的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物业公司对非公共部分的维修受益人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业主在遵守本规约的所有规定并按期缴纳相关费用的先决条件下,享有下述权利: 1、业主对广场内单元拥有所有权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广场内单元拥有经营权的,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业主对广场内单元拥有租赁使用权的,享有使用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 2、业主在广场经营期间,对所售商品有进、销、调、存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根据广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5、有权就广场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6、有权要求物业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经营管理收支情况。 7、有权对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8、有权对物业公司员工进行监督。 9、有权向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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