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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刑法适用的新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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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刑法适用的新问题

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刑法适用的新问题 一 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大要案多,社会影响 大,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审判工 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 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要求加强审判业务指 导.2册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市召开了由全 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的资深刑事法 官参加的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 紧密结合刑法规定和审判实践,对认定国家工作人 员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范围,从事公务,委派,受 委托,个人贪污数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 他人谋取利益等刑法术语的含义,以及贪污罪既遂 与未遂,共同受贿,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玩忽职守 犯罪的追诉时效等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了 广泛,深入的研讨,并在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会后, 最高人民法院又组织部分法律院校的刑法专家,学 者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最终形 成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 要gt;,最近以法[2003]167号文件的形式正式下发,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过 程中参照执行.本文作者结合《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 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内容与精神,针对贪污贿 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刑法适用中的若干新问题进行了 阐述. 囡 ◇ 郭 清 国 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该条的规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 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从事公务;二是具有一定的身份或者资格,即在国有 单位中从事公务,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一)关于从事公务.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特征,但由于刑法没有 明确从事公务的含义,理论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一直是司法 实践中的难点.由于公务内容,范围的广泛性,如在国家机构从事公务通常表现为行使国家管 理活动,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则通常表现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经营,管理,同时,随 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在生产,生活申I的应用,公务在形式上也表现的多种多样,很难将其 与劳务截然分开.《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gt;(以下简称lt;纪要gt;)也没有对 案件刑法适用的新问题 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 公务的概念作出准确的界定,仅明确从事公务,是指代表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 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强调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 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 动,并将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 作,如售货员,收银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从公务中 予以排除. (二)关于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应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在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鉴于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 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 罪问题的批复》已明确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 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 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纪要》没有对在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人员的范围作出进 一 步的规定,而是重点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 根据宪法第三章的规定,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都是我国的国家机构,在这些国 家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当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因此,《纪要》首先明确: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 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对于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认定是准确的,不存在分歧.但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不应当等同于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特 别是在近年来的机构改革中,有一部分非宪法意义上的国 家机构或者国家机构中的一些非正式在编人员实际上履 行了部分国家管理职权,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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