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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3章 德国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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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3章 德国法

 二、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和区别   (1)两国法同属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基础上, 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因此在法的体系、 结构、表现形式以及法的地位、本质和作用上都极为相似。特别是,具有大陆法系开创意义的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对其后德国法的创立有着巨大而直接的影响,德国法对法国法的继承关系显而易见。   (2)但是由于两国法产生、 发展所处的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民族的个性以及文化传统的差异使得二者存在明显差异:   ①德国法成型于德意志帝国时代,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保守性, 这一特点在公法领域尤为突出。 法国法从总体上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代表着近代西方法的发展方向。  ②德国法在私法领域取得的成就,使其在大陆法系中与法国法并称典型。 《德国民法典》以其透彻的学理性、高超的立法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而著称于世, 《法国民法典》则以其革命性、 开创性、历史进步性写入史册。   ③德国法与法国法在体系、结构、 具体制度上的区别主要存在于: ①德国坚持全面法典化立法方向, 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是如此,而法国成文法典化则没有贯彻到行政法领域。 ②在部门法方面,除了对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发展外,还首创经济法,并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劳动立法上,德国建立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③德国在坚持区分普通民、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前提下,将行政诉讼限制在纯粹行政范围,而将依据传统公私法标准难以区分的法律纠纷划归其他专门法院处理。④为保障宪法实施,德国建立了比法国更为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形成了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庞大而严密的司法体制。  (2) 1933年4月7日颁布的《文官任用法》是一项典型的种族主义和排斥异己分子的立法。它以“非日耳曼人”、 “不信任”、 “不称职”和“缺乏必要教育和训练”为由,排斥一切非纳粹公民、特别是进步人士担任国家公职而公职范围十分广泛,这使得纳粹党基本上控制了国家机关。   (3)1933年12月1日颁布的《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规定国社党的法西斯主义是国家的指导思想,确立党政合一制度。   (4)1934年8月颁布《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律》,规定取消总统一职,将总统与政府总理二职合一,称“元首”。希特勒自任元首,任期终身,可指定接班人。 (5)1934年7月14日颁布《禁止组织新政党的法律》,使纳粹党成为德国惟一政党。   (6)有关废除联邦制的法律,主要有《联邦摄政法》、 《德国改造法》及其施行令等。将邦政府变为直属联邦政府的行政机关,官吏由中央统一,实现了法西斯的中央集权制。   这一时期的根本法是人类法律制度史中最黑暗的,它使得纳粹党政府在德国公开建立起极端反动、极端沙文主义的野蛮的法西斯专政。  2.民法和经济法   法西斯专政时期,德意志帝国时期和魏玛共和国时期颁布的民商法典并未明确宣布废止,但是为了把国家的经济生活全部纳入为法西斯专政服务的轨道,颁布了一系列法西斯式的民事单行法。同时,法西斯政权又打着“国家社会主义”的旗号,极力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制定了大量经济法规。   (1)1934年7月15日的《卡特尔变更法》和《强制卡特尔法》,促进了垄断组织的发展,加速了资本的集中,促使国民经济军事化目标实现。   (2) 1934年11月27日的《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法》进一步从法律上强化了垄断资本的权力,将其与国家权力合为一体,使国家经济按照法西斯军事扩张的要求运转。   (3)1933年9月29日颁布的《世袭农地法》是根据国社党“农业改革宣言”的精神制定的旨在培植富农阶层以稳固法西斯政权在农村统治基础的典型的法西斯民事立法。它为法西斯政权在农村培植了社会支柱,同时使得发展中的垄断企业获得充裕劳动力,并保证了正在扩充的法西斯军队有足够的兵源。 (4)其婚姻家庭法突出地贯彻了法西斯种族主义理论, 严格规定日耳曼种族内婚制。 最早且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935年9月19日的《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它严格禁止德国人与犹太人或有色人种通婚,粗暴剥夺犹太人的德国国籍,规定了对婚姻实行严格审查登记的措施。法西斯婚姻家庭法颁布后,进一步刺激了的民族沙文主义情绪,加剧了德国的法西斯化。 此外, 法西斯立法还取消了《魏玛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恢复了男尊女卑、家长制的婚姻家庭关系。  3.劳动立法   希特勒政权还将法西斯的“领袖原则”推行于经济领域,建立起具有军事苦役性质的企业生产秩序,公开剥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1) 1933年的《劳动管理官法》通过设置劳动管理官对劳资关系进行严密管理和监视。   (2)1934年1月20日颁布的《国民劳动秩序法》是典型的法西斯劳动立法,它明确规定,企业主是企业的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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