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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ppt模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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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ppt模版课件

第三阶段 20世纪初到20世纪70年代 公害发展和泛滥时期; 许多国家加强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除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法外,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如噪声、固体废弃物、农药等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 第四阶段 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 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 工业生产迅猛发展,人口膨胀,大城市急剧增多,人类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大大超过自然的净化能力,大规模开发活动消耗了地球上有限的淡水、耕地、森林和矿藏。环境问题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大区域以至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成为许多国家双边或者多边有争议的问题。 总之,环境问题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突出的社会问题。 * 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个发展阶段的最大特点。 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 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从零散的夹杂在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到侧重某一方面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再到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 宪法、行政法 、民商法、刑法 、经济法 、诉讼法、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军事法和国际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史的简要概括 * * * 当今环境法的概念已超出传统的环境保护法即污染防治法的概念;环境资源法的概念体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并重的含义 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 我国部门法的划分问题,总的说来,类似于大陆法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受前苏联法学的影响,认为部门法的分类就是建立本国的法律体系(或法的体系),并且否定了公私法的划分。这种主张,其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方法。 * * * * 现代大陆法系的国家首先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社会法是什么呢?比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法、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这些现代法律主要是解决经济规划、环境保护、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的问题。这些法律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因此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就有了“社会法”的提法。 * * 按法所保护的利益划分: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有人认为以法的关系的主体为标准来划分,凡规定国家之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与私人之间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私人之间关系的法为私法;还有人认为应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来划分,凡规定国家与个体之间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个体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为私法。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私法在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划分为民法、商法两大部门,如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家庭法、婚姻法。 公法与私法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四)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五)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 * 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目的一元论”即保护人群健康,如日本、匈牙利等 * * 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 * 国家机关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别是参与国家环境管理活动时,其所享有的权利是同“职权”、“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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