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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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十四局集团公司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企划〔2004〕1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施工的分包管理,规范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施工承包行为,明确各自责任和权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以中铁十四局集团公司名义中标签约的施工总承包项目、专业工程施工承包项目,以及以中铁十四局集团的名义(含所属子分公司)与其他具有施工总承包、设计单位、专业承包资质的法人单位签约的专业承包或工程分包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施工分包,是指集团公司所总承包的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房建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或是将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工序(或分项工程)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或是集团公司所承包的地基与基础工程,隧道工程、路基工程、桥梁工程、路面工程、机场场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专业工程施工中的工序(或分项工程)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总承包是指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总承包系列范围内的和集团公司本级所具备的总承包资质条件并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签约的铁路、公路、房建、市政、水利水电等工程的综合施工承包项目;专业工程承包是指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专业承包系列范围内的和集团公司本级所具备的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并以此中标签约的专业工程施工项目或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专业工程;劳务分包是指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劳务分包系列范围内的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劳务作业分包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集团公司以施工总承包方式取得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必须自行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除劳务分包外),不得将主体结构工程进行肢解后专业分包;在建设单位许可的情况下,可将总承包项目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或将总承包项目的工序(或分项工程)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第六条 集团公司以专业承包方式取得的专业工程项目,除自行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外,在建设单位许可的情况下,可将专业工程中的工序(或分项工程)分包给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上述所指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是由分包人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禁止专业工程分包后再行分包或劳务作业分包后再行分包。 第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和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履行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子公司,在实施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中,必须严格按集团公司企业外部劳务市场招投标办法和发布的合格劳务分承包方名录的规定择优选定合格或优秀的劳务作业企业,进入工程项目承担分包工程的施工。 第八条 分包工程的发包人,与选定的中标分包方,依集团公司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数量、价格、工期、质量、安全、结算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发包方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分包合同应报建设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要求的,也应将分包合同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分包,在建设单位许可的基础上,应由项目经理部上报所在公司审批实施;施工总承包项目和专业承包项目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由项目经理部或公司组织实施,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的,应将劳务作业分包的企业选定情况和劳务合同的订立情况,预先报所在公司核准并备案。 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在承建施工总承包项目或专业工程承包项目时,必须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机构。设立与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相匹配的项目经理部。并配置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材料人员等必须是本企业持证上岗人员。外聘人员一律不得担任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关键岗位。 第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的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分包单位应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有工程施工的分包,均应建立履约担保制度。就分包合同的履约,要求分包方提供分包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发包人同时应提供分包工程的付款担保。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是: (一)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工期、质量、安全、技术、成本等管理工作; (二)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定分包单位的施工方案、工程数量和单价,负责技术、质量、安全等现场监督; (三)根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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