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借阅复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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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复印制度

病案借阅复印制度 为了规范高安市人民医院病案借阅、复印,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高安市人民医院病案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高安市人民医院病案借阅复印制度。 一、住院病历一律不准外借出病案室。 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本院医务人员因医疗、教学、科研等需查阅病案室病历,需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限在病案室查阅,不准离开病案室,不得泄露患者隐私。质量管理委员会或质控科对患者出院后的病历进行质量检查应在病案室内进行,禁止病历离开病案室。 三、下列病历资料可以申请查阅、复印或复制: 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四、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申请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五、申请复印或复制时病历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见表)。 六、申请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程序: (1)医务科审核同意后领取填写查阅、复印申请表; (2)医务科登记签字后到病案室办理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 (3)病案室审核后做好登记,在病案室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 (4)申请人核对复印件无误后,病案室对复印件加盖证明印记。 七、收费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A4纸0.50元/张。 八、本制度从医院发文开始执行,同时以前的病案借阅复印制度废止。 高安市人民医院医务科 2011年8月2日 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表 申请办理人员 必须提供的有效证件 患者本人 1、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患者代理人 1、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原件) 死亡患者近亲属 患者死亡证明(原件) 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原件) 死亡患者近亲属 代理人 患者死亡证明(原件) 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死亡患者与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原件) 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原件) 保险机构 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原件) 公安、司法机关 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材料 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备注:1、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等; 2、有效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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