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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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问答

第一部分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的基本知识   1.1 什么是民防工程?   民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1.2 民防工程按战时使用功能如何分类?   民防工程按战时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五类。   (1)指挥工程是保障民防指挥机关战时能够不间断工作的民防工程。   (2)医疗救护工程是战时为抢救伤员而设置的医疗救护设施,根据作用不同可分为三等,一等为中心医院,二等为急救医院,三等为救护站。   (3)防空专业队工程是战时保障各类专业队安全而修建的民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防空专业队伍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讯和运输等。   (4)人员掩蔽工程是战时供人员掩蔽使用的民防工程,分为一等人员掩蔽部和二等人员掩蔽部。   (5)配套工程是战时用以协调防空作业的保障性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供水站、食品站、生产车间、疏散干(通)道、警报站、物资库和核生化检测中心等。   1.3 什么是结建民防工程?   结建民防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此类防空地下室简称为结建民防工程。   1.4 哪些建筑按规定应修建结建民防工程?   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修建结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应当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不属于民防结建范围。   1.5 什么是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   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等。   1.6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上海市民防条例》;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29号令)。   1.7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哪些?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人防委字[1984]9号)   (2)上海市人民防空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实施细则》(沪人防委字[84]8号)   (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沪民防[2007]105号);   (5)市规划局、市民防办《关于建设项目审批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实施意见》(沪规划[2007]466号)。 ( 2010-01-05) 第二部分 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审批   2.1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的方针是什么?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贯彻“以建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面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或规划要求配建结建民防工程,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2.2 结建民防工程的配建标准是什么?   结建民防工程的配建面积按下列标准计算:   (1)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   (2)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的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对于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其基础埋深指从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底面的距离;   对于不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2.3 配建项目结建民防工程面积如何进行核定?   建设项目应配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由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于初步设计阶段依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确定。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结建民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核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落实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的情况。   对于施工图设计地上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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