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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质疑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专家质疑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专家质疑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自7月6日全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以来,截至7月29日,仅仅人大征求意见管理系统收到的意见就达378669件。
专家的意见大致为:
■提高注册资本意义不大
将现行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认为,这条修改完全没有对症下药。提高注册资金的目的是让派遣单位承担责任,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案例反映派遣单位有不承担责任的问题,也没有派遣公司携款逃跑的案例。劳务派遣的实质问题是被派遣劳动者的身份与非派遣劳动者不同,靠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认为:注册资本从50万元提到100万元,并没有实际意义。毕竟注册资金不是担保金,起不到担保作用,而且注册之后随时可以把钱撤回来。
刚刚做完劳务派遣调研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英杰发现,劳动者对于劳务派遣并没有多少异议,他们的担心主要集中在能否同工同酬、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发生问题后责任由谁承担等方面。金英杰认为,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恐怕不是提高注册资金和设立行政许可能解决得了的。企业要盈利,就会想方设法灵活用工、弹性用工,如果以注册资金和行政许可来限制劳务派遣,很可能会出现大量劳务外包的情况。“如果出现大量的劳务外包,比劳务派遣还要麻烦。毕竟劳务派遣单位尚有责任所在、有法律的约束,而对于劳务外包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中还没有规范,这会带来新一轮的更多的劳务者权益受损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说。
笔者认为,这些专家的观点基本上是哗众取宠。其一,修正案的目的就是打压劳务派遣的滥用,不但要提高准入门槛,而且要分级注册管理。其二,不但要实行行政前置,而且行政部门要做好后置管理,否则,如果象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不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不乱套都不正常。其三,要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派遣一名劳动者要向指定帐户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仲裁和司法有可执行的标的。
■“三性””界定仍有歧义
修正案草案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且对“三性”分别作出界定。
“三性”到底是三选一,还是需要同时具备,或者具备两个即可?专家们认为,单从修正案草案的字面上理解,就很容易产生歧义。
黎建飞说,草案对辅助性的界定是“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曾经有位银行行长问我,柜台算不算辅助性岗位?我们到银行主要接触的就是柜台,如果柜台是辅助性的,那么除了行长,所有岗位都是辅助性的了,因为所有人都是辅助行长工作的。还有替代性,立法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女工生育后3个月的岗位替代问题,但是实践中,已经被运用为‘所有的岗位都是可替代的’。可见,这些词语产生的歧义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
尽管难以界定清楚,多数专家还是认为,应该有一个科学、明确的界定方法来限定劳务派遣。郑尚元建议参照日本相关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表述方式,把所有不可以劳务派遣的岗位列举出来,并且明确规定哪些岗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哪怕是另行规定,也比现在的规定要好操作。
在黎建飞看来,劳务派遣失控的根本原因不完全是现行法律对“三性”缺乏科学、明确界定所致。“劳务派遣的特点是:用人的不雇人,雇人的不用人。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原本是有解决办法的。比如,硬性把派遣单位规定为用人单位,让他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再比如连带责任条款。这些对劳务派遣各方都是有约束力的。问题出在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是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合同责任。这也是劳务派遣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黎建飞说,如果修正案草案不能做到让派遣单位的员工在身份上、在最后的权利上,跟非劳务派遣的员工是一致的,无论怎么修改,都是按下葫芦又起瓢,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
笔者认为,受困并期待于对“三性”的解释,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学者都是如此。黎教授的分析很具有理智,但具体办法没有着落;郑教授希望把所有不可以劳务派遣的岗位列举出来,不现实也没有必要,仅国家新职业一年就更新上百,你列举的过来吗?假如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同工同酬,你干预过多岂不是乱作为吗?
规范劳务派遣最有效的就是落实在同工同酬上。具体办法是:派遣劳动者与直接用工的同工同酬权,适用“公平原则”,如果违反,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派遣劳动者的主张。如果达到完全的同工同酬权,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的空间就会变得非常狭窄都同工同酬了,劳务派遣公司挣什么呀?
■对异地劳务派遣要限制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喜欢使用异地劳务派遣,目的是为了减少社会保险的缴费额度。”异地劳务派遣问题引起金英杰的注意。她打比方说,张三是一名安徽籍的农民工,被山东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北京某工地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为张三在山东缴纳了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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