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文化专业资金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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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专业资金监管

2008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 作者: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府〔2008〕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产业,根据《深圳市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深发〔2005〕1号)精神,设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每年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市本年度预算安排的市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责任及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以及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整体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文产办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责任: (一)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与对企业的实地考察,提出实地考察意见; (三)对拟资助项目提供独立的论证或评审意见。 第九条 资金监管银行责任: (一)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二)严格按照市文产办与资金使用单位签署的资金使用合同,以及市文产办审定的资金使用单位的用款计划划拨资金。 第十条 市财政局委托发放无息借款的银行和风险评估机构责任: (一)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合同进行无息借款风险评估和发放无息借款,到期为市财政局追回其评估通过并发放的无息借款; (二)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并承担逾期不能追回借款的损失。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无息借款五种资助方式,主要支持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2008年至2010年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范围见附件)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发展。市文产办可根据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重点扶持方向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重点环节是指原创研发环节、原创作品的产业化环节、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品牌塑造环节。 项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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