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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置业集团党委议事规则(改)
海南省农垦商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党 委 议 事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
第三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条,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委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一)研究制定企业党建工作及纪委、工会、团委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规划部署及实施意见。
(二)研究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的事项: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及“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战略规划;企业资产重组、结构调、资产处置、资本运作以及对外担保、借贷等10万元以上的融资方案;企业重要改革方案,企业重要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重大问题。
(三)研究制定贯彻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领导重要讲话和本企业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
(四)讨论决定以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以及向下属部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事件。
(五)讨论决定本企业纪委、工会、团委及其它有关部门向党委请示裁定的重要问题。
(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党员、副部级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任免、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选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研究审核总经理提出的行政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方案、意见;涉及到党委成员亲属的人事任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七)讨论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和公司党代表大会。
(八)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紧急措施。
(九)需要党委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凡是需要党委讨论研究的事项,党委书记事先要与总经理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并向党委成员通报。同时,会前应由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并实事求是地向党委汇报;
第七条,党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党委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条,召开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会前要充分酝酿,然后进行会议表决。党委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允许搞附和式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委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多数意见,执行末位表决制。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做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明确给有关委员负责落实,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催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委阐明原因。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写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六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党委决定的事,党委书记本人或指定副书记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党委集体做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八条,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书记汇报并提出复议意见,多数成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议,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十九条,根据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双向进行、交叉任职的原则,进入党委会和监事会的党委成员,参与决策表决和研究事项时要积极体现党委会决议精神。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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