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贸易报复程度之法律解释与意涵颜慧欣-中原财经法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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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贸易报复程度之法律解释与意涵颜慧欣-中原财经法学

WTO貿易報復程度之法律解釋與意涵 * 顏慧欣 目 次 壹、引言 貳、WTO 爭端解決機制之貿易報復 一、與貿易報復措施相關之 WTO 爭端解決規範 二、WTO 貿易報復措施之規範 參、DSU 第 22.4 條授權報復之要件分析 一、報復程度之法定基準:同等性標準 二、同等性標準之法概念分析 三、同等性標準之考量要件 肆、適用 SCM 協定之授權貿易報復案件 一、禁止性補貼案件之法定基準:適當性標準 二、可控訴補貼案件之法定基準:相稱性標準 伍、分析與討論 一、報復額度計算之基準 二、報復金額的中庸之道 三、未來方向 陸、結論 關鍵字:WTO 爭端解決、貿易報復、反制措施、同等性標準、禁止性補 貼、可控訴補貼、適當性標準、相稱性標準、不利效果 投稿日期:一○○年十月七日;接受刊登日期: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心助研究員,美國威斯康辛大學(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法學博士(S.J.D. )。 2 中原財經法學 2012 年 12月 壹、引言 世界貿易組織(WTO )在一九九五年成立後,全球多邊貿易體 制進入一個新的里程碑。針對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以下簡 稱 GATT 協定)時代之缺陷,WTO 體制納入了幾個重要的改革;其 中最能彰顯 WTO 功能強化之機制,即為爭端解決程序之修正。在 WTO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以下簡稱DSU )之基 礎下,WTO 修正了 GATT 時代爭端解決機制成效不彰之弊病,並藉 由制訂以規則為基礎(rule-based )之訴訟程序,使其更具有司法特質 及強制力,俾期更為確實有效解決會員間之貿易爭端1 。 WTO 爭端解決機制改革關鍵之一,在於經 WTO 裁定違反義務 之敗訴方,其最終履行義務之程度;其中一個重要修正,即為當敗訴 方不願履行時,勝訴方得以藉由貿易制裁等作為報復手段,強化裁定 執行力之效果2 。然而,DSU 與其所建構之爭端解決機制在運作近 16 年來,各種檢討與批評之意見不斷湧現,而其中一個重要議題,即為 1 WTO 時代修正 GATT 時代爭端解決機制之缺陷,所採行之主要變革包含: 制訂 DSU 、設立爭端解決機構(DSB )、設立常設上訴機構及採用「負面共 識決」之議事規則。參見羅昌發,國際貿易法─世界貿易組織下之法律新秩 序:國際經貿法研究(五),頁 669-673 ,元照出版社,二版(2010 )。 2 在 GATT 時代對於敗訴方之履行義務情形,並未如 WTO 時代受到監督; 且 GATT 大會雖可授權勝訴方實施貿易報復,惟當時議事規則採正面共識決, 議程未能獲得全體締約國同意即無法通過。故只要敗訴方反對,勝訴方即不 可能取得報復之授權。 78 第二十九期 WTO貿易報復程度之法律解釋與意涵 3 報復措施之判斷要件3 。 至二○一二年十月為止,共有 237 起案件4獲得 WTO 「爭端解決 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以下簡稱 DSB )之採認,而其中因 敗訴方未能確實履行義務而最終進入授權報復階段者有 9 起案件。若 以報復程度之研判基礎的法律依據及法定基準之不同,將以上之 9 案 進行分類,又可區分為 3 種類型。第一類為以依據 DSU 第 22.4 條所 規定之報復程度為基礎之案件,共有 5 起案件,分別為歐體香蕉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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