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财产制度与澳门法制的关系-行政公职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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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财产制度与澳门法制的关系-行政公职局

法律 883 884 o 《行政》第十一卷,總第四十一期,1998 N.3,885-891 中國婚姻財產制度 與澳門法制的關係* 譚炳銓** 澳門是一個擁有不同國籍居民的地區。在許多情形下,因締結婚姻而產生的財 產制度應由中國法律所規範。為此,對中國婚姻法進行探討是有實際作用的。事實 上,李淑華教授在她的著作《澳門親屬法律指南》中已經提出這項實際作用 1 。該 書由澳門行政暨公職司之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製作並出版。 本文旨在對自 1931 年《中國民法典》生效以來,中國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 度方面的演變作一探索。 * 本文作者感謝 Jorge Bruxo,João Aleixo 和 Maria João Ramos 三位法律專家在撰寫葡文稿時所提供 之協助。 * * 行政暨公職司法律技術廳法律專家 1. 李淑華教授在《澳門親屬法律指南》一書的第 52 至 54 頁稱:“基於清楚的原因,我們特別要探 討由中國法律所規範的婚姻,申言之,探討那些由於結婚時的種種情節(締結婚姻的時間和地 點、國籍、慣常居住地、其家庭生活與某一 國家有着更強的連繫等)而使其婚姻在財產上的效 力由中國法律所規範的人,不論在澳門居住與否,現時在澳門訂立合同和經營生意時所面對的 情況。 下列的各種情況,由於其常見程度高而更具有實務上的價值: 一以澳門為慣常居住地的中國籍夫妻,但在中國國內結婚且採用了結婚時在中國沿用的法律所 規定的財產制度; 一結婚時及結婚後繼續在澳門居住的中國籍夫妻,而彼等結婚日期先於《葡萄牙民法典》第三 十一條的修改;在此修改前,對該對夫妻的婚姻的適用法律為中國法律; 一具有不同國籍的夫妻(一葡籍一中國籍 )在澳門結婚時,在《民法典》第三十一條仍未修改 時或修改後,兩人的慣常居住地均不是澳門,且其家庭生活與中國有更強的連繫; 一在中國結婚時具有中國國籍且以中國為慣常居住地的夫妻,後來定居澳門且二人或其中一人 取得葡籍; 一在中國結婚時雙方具有不同國籍(一葡籍一中 國籍)且以中國為慣常居住地的夫妻,但後來 定居澳門,並維持各自原有的國籍; 一在中國結婚時具有中國籍且以中國為慣常居住地的夫妻,繼續維持中國籍和以中國為慣常居 住地,但在澳短暫停留和在此地作出涉及財產性質的法律行為。” 885 一、1931年《中國民法典》所訂立的夫妻財產制度 1.法定財產制度 1931年《中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法典》,規定了一項法定財產制度。在夫 妻沒有訂立婚姻合約的情況下適用於此項制度。 《法典》由第1016條起提及法定財產制。 根據第1016條,“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 之財產,為其聯合財產。但依第1013條規定,妻子特有財產不在其內” 依據第1013條,妻子之特有財產包括專供她個人使用之物,其職業上必需之 物、所受之贈物,而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以及她因勞力所得之報酬。因 此,上述的財物屬妻子之特有財產,而不包括在“聯合財產”之內。 在“聯合財產”中,妻子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 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妻子之原有財產,保有其所有權。 另一方面,在“聯合財產”中,丈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子之原有財產之部 分,則為丈夫所有。 然而,妻子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權屬於丈夫(參閱《法典》第 10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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