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99615修正第一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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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99615修正第一条

亚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 99.6.15 修正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资产,落实信息公开,特订本处理程序。 第二条:法令依据 本处理程序系依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证交法)第三十六条之一及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 有关规定订定。 第三条:资产范围 一、股票、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表彰基金之有价证券、存 托凭证、认购(售)权证、受益证券及资产基础证券等投资。 二、不动产及其它固定资产。 三、会员证。 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 五、衍生性商品。 六、依法律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而取得或处分之资产。 七、其它重要资产。 第四条:名词定义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价值由资产、利率、汇率、指数或其它利 益等商品所衍生之远期契约、选择权契约、期货契约、杠杆 保证金契约、交换契约,及上述商品组合而成之复合式契约 等。所称之远期契约,不含保险契约、履约契约、售后服务 契约、长期租赁契约及长期进(销)货合约。 二、依法律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而取得或处分之资产: 指依企业并购法或其它法律进行合并、分割或收购而取得或 处分之资产,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发行新 股受让他公司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受让)者。 三、关系人:指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以下简 称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所发布之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六号 所规定者。 四、子公司:指依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发布之财务会计准则公报 第五号及第七号所规定者。 五、专业估价者:指不动产估价师或其它依法律得从事不动产、 其它固定资产估价业务者。 六、事实发生日:指交易签约日、付款日、委托成交日、过户日、 董事会决议日或其它足资确定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之日等日 期孰前者。但属需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投资者,以上开日期或 接获主管机关核准之日孰前者为准。 七、大陆地区投资:指依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在大陆地区从事 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规定从事之大陆投资。 八、所称「最近期财务报表」系指公司于取得或处分资产前最近 期依法公开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表。 第五条:投资非供营业使用之不动产与有价证券额度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个别取得上述资产之额度分别订定如下: (一)非供营业使用之不动产,其总额不得高于本公司净值的五0 %,子公司不得高于其净值的一00%。(子公司以投资为目 的者,不得高于其实收资本额的一00%) (二)投资有价证券之总额不得高于本公司净值的一五0%,子公 司不得高于本公司净值的一五0%。 (三)投资个别有价证券之金额不得高于本公司净值的一五0%, 子公司不得高于本公司净值的一五0%。 第六条:本公司取得之估价报告或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之意见书, 该专业估价者及其估价人员、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与交易 当事人不得为关系人。 第七条:经法院拍卖程序取得或处分资产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证明文件 替代估价报告或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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