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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十个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材料之三
上海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1:余洪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案例2:沈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案例3:刘丽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案例4:杨岳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案例5:冯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案例6:吴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案例7:王保贵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
案例8:盛雪峰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
案例9:田新漾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
案例10:陈奇妨害公务罪案
案例1:
余洪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隐匿名下豪车,转移名下存款,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6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某与余洪钦、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余洪钦归还陈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相应利息,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余洪钦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6月20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某与余洪钦、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余洪钦、彭某归还陈某某借款721,700元及相应利息。2013年7月29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作出(2013)沪卢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确定被告人余洪钦支付给上海某银行卢湾支行人民币274,754.38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余洪钦均未主动履行,相关债权人遂先后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合计1,996,454.38元及相应利息。
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宝山区人民法院先后向被告人余洪钦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但余洪钦拒不履行,并将其名下已被法院查封的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车(经评估该车价值为452,000元)隐匿,谎称上述车辆已交案外人周某抵债。经调查,周某向法院陈述其从未收到过上述车辆,且余洪钦曾打电话给周某,要求其配合余洪钦作虚假陈述。另经调取的2013年9月22日以及2014年4月6日余洪钦驾车道路交通的照片显示,在上述两个时间,该车辆仍由余洪钦本人驾驶。还查实,被执行人余洪钦名下某银行账户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支出款项累计达人民币50余万元,且均为进帐当天立即转出。
因余洪钦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5年7月22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洪钦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洪钦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将其车辆隐匿,谎称车辆已交案外人抵债,并要求案外人配合向法院做虚假陈述。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月内支出款项累计达人民币50余万元,且钱款均为进帐当天当即转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意图非常明显。这种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执行中有一定普遍性,被执行人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应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2:
沈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聚众阻扰法官执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06年5月20日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客房、浴场经营,后因租赁房屋相关事宜发生纠纷。2011年1月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庭洲浴场从涉诉房屋搬离;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 。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进入执行程序,青浦区人民法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张贴腾退公告后,两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后法院通过停水、停电的强制执行方式要求停止营业。但被执行人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松私自接通水电以供浴场继续营业,反复多次。在执行法官赶赴现场执行时,沈松甚至纠集众多社会人员看守供电、供水设施,以员工无法安置为由抗拒阻扰法院执行。
基于沈松拒绝、阻碍执行行为恶劣,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公安侦查。沈松在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网上追逃后,很快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于2015年1月4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7月20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沈松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及时腾退房屋,但其法定代表人不仅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甚至公然聚众抗拒执法,漠视法律行为恶劣,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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