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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银行CollectingBank
* 本人服務於某金融機構,負責進、出口外匯業務,最近曾接獲國外某代收銀行(Collecting Bank)之來電,要求本行償付5年前之某筆出口託收費用,經查該筆託收是5年前由某出口商委託本行以承兌交單60天(D/A 60 days after B/L date)方式寄往國外代收銀行之託收案件,代收銀行於收到單據經進口商承兌(Accepted)後,交付進口商辦理提貨,但到期時進口商並未付款,據聞進口商已倒閉之案件,如今代收銀行卻反而要求本行償付其所發生之託收費用(包括手續費及郵電費) 出口託收 (Outward Collection) 出口商(委託人)將貨物裝運出口後,備妥貨運單據及匯票一併送交出口地銀行(託收銀行)委託收取貨款;出口地銀行則將有關單據寄交進口地銀行(代收銀行),委託其依託收指示書指示向進口商(付款人)收款。此種程序,就出口地銀行而言,即為出口託收。 承兌交單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在跟單託收項下,委託人(出口商)委託銀行辦理託收時,付款人(進口商)只要在財務單據上(如匯票)表示承兌後,即可取得商業單據憑以提貨,匯票到期時才付款。此種方式,就進口商而言,可獲得資金融通的好處。但對出口商而言,除非進口商信用良好,否則進口商於承兌、領單、提貨後,可能因市場或其他因素而拒絕付款,致遭受重大損失,其風險遠較 D/P Collection?為大。 託收方式交易關係人 委託人 (Principal) 又稱為本人,是指委託銀行辦理託收的一方。通常即為託收方式交易中的賣方,即出口商,也是匯票的發票人,是託收方式交易中的債權人。 託收銀行 (Remitting Bank) 又稱為寄單銀行,是指受委託人委託辦理託收的銀行。通常為出口地銀行,故又稱為本地代收銀行 (Local Collecting Bank)。此銀行通常與委託人有往來關係,與代收銀行間存在「處理託收業務」之契約關係。 代收銀行 (Collecting Bank) 託收銀行接受委託向國外進口商收取貨款,勢必再委託進口商所在地往來銀行代為執行收款工作,此國外銀行即為代收銀行,又稱為國外代收銀行 (Foreign Collecting Bank) 。 付款人 (Drawee) 即依託收指示,而被提示有關單據的人,通常為託收方式交易中的買方,即進口商,或託收匯票的被發票人,是託收方式交易中的債務人。 委託人 託收行 代收行 付款人 出口商 進口商 託收申請書 和跟單匯票 貨款 託收指示 和跟單匯票 款項通知 提示匯票 承兌、付款 貨運單據 Q 有關託收之費用規定如何? 《託收統一規則》(URC522) 第二十一條 手續費和費用 (1)如果託收指示中規定必須收取手續費和費用須由付款人承擔,而後者拒付時,提示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收取手續費和費用的情況下憑付款或承兌或其他條款和條件交單,除非適用第二十一條(2)款。每當託收手續費和費用被這樣放棄時,該項費用應由發出托收的一方承擔,並可從貨款中扣減。 (2)如果託收指示中明確指明手續費和費用不得放棄而付款人又拒付該項費用時,提示行將不交單,並對由此所引起的延誤所產生的後果將不承擔責任。當該項費用已被拒付時,提示行必須以電訊,當不可能時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曾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不得延誤。 (3)在任何情況下,若托收指示中清楚地規定或根據本〈規則〉,支付款項和費用和托收手續費應由委托人承擔,代收行應有權從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立即收回所支出的有關支付款、費用和手續費,而寄單行不管該托收結果如何應有權向委托人立即收回它所付出的任何金額連同它自己的支付款、費用和手續費。 (4)銀行對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一方保留要求事先支付手續費和費用用以補償其擬執行任何指示的費用支出的權利,在未收到該項款項期間有保留不執行該項指示的權利。 Q 代收銀行的請求合理嗎?本行是否有義務支付該筆費用? 根據《託收統一規則》(URC522) 第二十一條 手續費和費用 (1)如果託收指示中規定必須收取手續費和費用須由付款人承擔,而後者拒付時,提示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收取手續費和費用的情況下憑付款或承兌或其他條款和條件交單,除非適用第二十一條(2)款。每當託收手續費和費用被這樣放棄時,該項費用應由發出托收的一方承擔,並可從貨款中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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