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增股本的财税问题分析及申报表填制专题未按权责发生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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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增股本的财税问题分析及申报表填制专题未按权责发生制

三、专题:未按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务处理的难点分析处理 未按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务处理的项目,包括收入与成本费用方面,重点是通过填列申报表相关附表,协调解决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问题。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对于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会计方面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实际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是收付实现制,因此申报表中专门设计了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来记录它们的纳税调整过程。 跨期收取租金包括提前收取及延迟收取两种情形。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人,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人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如果选择这种税务处理方法,则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通过表 A105020来进行纳税调整。但不同的是,如果租金是租赁期满后再延迟支付的,税会差异是存在的,即会计在租赁期内要分期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但税法是在期满当年才确认收入,这意味着在期满之前的租赁期内,每年都要先做纳税调减,期满当年再做整体纳税调增。 〖例1〗 A公司与 B公司签订了2年厂房租赁合同,租期是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年租金12万元,合同约定2年租金在期满之日再支付。 1.2015年确认租金收入12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1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00 当年应纳税调减12万元。 2.2016年收到租金24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1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00 借:银行存款240000 贷:其他应收款240000 当年应纳税调增12万元,即将2015年纳税已调减的收入作转回处理。一般不存在相关的成本费用与之相配比,所以纳税调整仅限于收入项目,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即可。 表1 表2 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例2〗2015年1月1日,甲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大型设备,合同约定销售价为3000万元,分3次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支付货款,即每年年末支付1000万元,假设增值税的销项税额510万元于2015年1月1日一次付清。该大型设备现销价款为2624.3万元(即按年利率7%分3年付款,每年支付1000万元所折算的年金现值)。该大型设备的成本为2400万元。甲公司在2015年1月1日商品发出时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增值税 销项税额510万元。甲公司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2015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3000 银行存款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2624.3 未实现的融资收益375.7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 贷:库存商品2000 2· 2015年12月31日即第一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长期应收款1000 同时,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183.70万元(2624.3*7%=183.70),冲销财务费用科目。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183.7 贷:财务费用183.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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