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司法拍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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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司法拍卖

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高县文江镇滨河路137号2栋1单元6号(第四层)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 估价委托方:高县人民法院 房地产估价机构:四川省宜宾市新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伍 健 注册号:5120060109 王昌玉 注册号:5120110005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017年09月29日 [2017]第1753号 致估价委托方函 高县人民法院: 我公司受贵院出具的《高县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及《高县人民法院评估委托书附表》【(2017)川1525执324号】委托,对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侯思云与被执行人陈志国、袁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需要,对被执行人陈志国、袁园共同共有产权的位于高县文江镇滨河路137号2栋1单元6号(第四层)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我公司于2017年09月15日2017年09月20日 房地产权属状况: 房屋权属状况: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记载 《房屋所有权证》 证号 高房权证高字00030390号 房屋所有权人 袁园、陈志国 共有情况 共同共有 房屋坐落 高县文江镇滨河路137号2栋1单元6号(第四层) 登记时间 2011年03月16日 规划用途 住宅 房屋状况 总层数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m2) 4 4 砖混 156.70 他项权利设定摘要 无 土地权属状况: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记载 《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 高县国用(2011)第00250号 土地使用权人 袁园、陈志国 土地坐落 高县文江镇滨河路 地 号 GA04-04-311-33 地类(用途) 071城镇住宅用地 使用权类型 出让 使用权面积(m2) 34.04 终止日期 2040年10月30日 他项权利状况: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记载 《房屋他项权证》 证号 高房他证高字第2015001293号 房屋他项权利人 侯思云 房屋所有权人 陈志国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坐落 高县文江镇滨河路137号 他项权利种类 一般抵押 债权数额 壹拾柒万元整 登记时间 2015年10月13日 附记 借款人:陈志国 抵押面积:156.7平方米 抵押约定期限:2015-10-13至2016-10-12 产权资料 产权人:陈志国 产权证号:土地证号: 房屋坐落:高县文江镇滨河路137号 二、估价目的: 为委托方了解房地产市场价值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 三、价值时点: 2017年09月20日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估价方法:比较法 六、估价结果: 建筑面积:156.70平方米 房地评估单价:1,700.00元/平方米 房地评估总价:人民币小写(四舍五入至千位):266,000.00元整 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陆仟元整 特别提示: 1、本估价结果为房地合一价:包含估价对象建筑面积156.70㎡房屋所有权价值及其占用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34.04㎡土地使用权价值。 2、委托方、当事方在收到本估价报告十天内,若对本估价报告有不同意见,经委托方审定,请委托方向我公司提出,我公司对本估价报告有最终解释权。 3、本次委托估价的具体情况及相关专业意见,请见附后的估价报告,并提请特别关注其中的估价假设、限制条件及相关说明。本函不得单独使用,应与本报告的其他文件配套使用。 四川省宜宾市新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目 录 一、估价师声明 6 二、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8 三、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13 一、估价委托方 13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13 三、估价目的 13 四、估价对象 13 五、价值时点 17 六、价值类型 18 七、估价依据 18 八、估价原则 19 九、估价方法 20 十、估价结果 22 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23 十二、实地查勘期 23 十三、估价作业期 23 十四、估价报告使用期限 24 四、附件 25 附件1、估价对象区域位置示意图; 附件2、估价对象照片; 附件3、《高县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及《高县人民法院评估委托书附表》【(2017)川1525执324号】(复印件); 附件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附件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附件6、《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 附件7、估价机构资质证照(复印件); 附件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 一、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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