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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实营运资金-NSP
本公司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說明如下:
一、為擴大營運規模、充實營運資金、引進 策略性投資人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
求,以維持公司業務的持續發展及強化公司競爭 力,爰有資金需求,擬於不超過180,000,000
股普通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元。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 6規定,辦理私募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 本私募價格之訂 定,不得低 於 公司董事會依股東會 決議 授權之訂價依據之定價日
前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 之7成。。
(1)定價日前 1 、3 、5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 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每股股價。
(2) 定價日前 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每股股價。
2. 本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 於股東會 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 於日後洽
特定人之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但不會低 於股票面額。
3.前述私募價格訂 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 公司 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之規 定,
故 本私募案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本案之獨立專家意見書請參閱附件 。
(二)特定人選擇方式 :
依證券交易法第 43條之 6及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 年9月 1日 金管證發 字第
0990046878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本公司目前尚 未洽 定特定應募人,擬請董事會授
權董事 長以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 或間接助益者 為首要考量 ,並以符合 主管 機關規
定之各項特定人中選 定之。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
1.不採用公開發行之理由 : 公司衡量目前籌資 市場狀況掌握不易 ,為確保籌集資
金之時效 性及可行性,並有效降低資金 成 ,擬採私募 方式辦理現 金增資發行私
募普通股。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且配合公司實際 需求辦理私募, 將可提
高 公司籌資之 機動性及效率。
2. 私募額度:擬於180,000,000股額度內私募普通股,私募總 金額依實際私募情形 ,
授權董事會決行 。
3.私募資 金之用途 :為擴 大營運規模 、充實營運資 金或 其他因 應 公司 未來發展之
資金需求。
4.預計 達成效益 :除可擴 大 公司 未來營運規模、有效降低資金 成 並確保籌資 效
率之外 ,計畫之執行預計 將可強化公司競爭力 並提升營運 效能 ,股東權 益具有正
面 效益。
三、本私募普通股案中所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 務與原股份相同;惟依證 券交易法第43條之 8規
定,本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 三年內,除符合法 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 自由轉讓; 本公司
亦擬於該私募普通股交付滿三 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 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
交易。
四、本私募普通股案,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 分二次辦理,
俟後如無法於一年期限內辦理 完成私募事 宜,於期限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 不繼續私募,
並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比照重 大訊息 辦理資訊 公開 。
五、本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 、計劃項目 、資 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 效益及其他未盡事 宜
者或 後如因法令變更 ,主管 機關意見及 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 正必要,擬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之。
六、為配合本辦理私募普通股,擬授權本公司董事 長或其指 定之人簽署 、商議 一切有關 私募
普通股之 契約及 文件 ,並代表 本公司簽署 一切有關 本私募普通股所 需事宜。
日 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私募普通股案
私募價格合理性之獨 立專 家意見書
新日 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新日 光或該 公司)設立於民國 94 年8月 ,主要之業
務內容為太陽能電池之設計 、製造及買賣 ,並已 於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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