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敌意并购与防卫措施规范之研究-司法新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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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敌意并购与防卫措施规范之研究-司法新声

1124 公司敵意併購與防衛措施規範之研究 公司敵意併購與防衛措施規範之研究 指導老師:劉連煜 撰寫學員:周芝君 壹、前言 貳、敵意併購與防衛措施妥當性之論爭 一、支持敵意併購之論點 二、支持防衛措施建置之論點 參、敵意併購與防衛措施之比較法制 一、英國法制 二、美國法制 三、歐盟法制 肆、我國對於敵意併購及防衛措施應採取之立場 一、由現行相關法制規範之角度 二、由公司控制權市埸及董事之注意及忠實義務之角度 伍、防衛措施之類型及於我國現行法規架構下之可行性分析 一、防衛措施之類型 二、我國法制架構下防衛措施之可行性分析 陸、結語 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1125 公司敵意併購與防衛措施規範之研究 壹、前言: 在多數併購案件中,併購者與目標公司雙方皆有併購之意願,自會 以合意方式協議出併購之模式與條件,此即所謂「善意併購」。然而, 並非所有目標公司均有被併購之意願。因此若併購本身並未取得目標公 司經營團隊之同意,而逕自或欲提案併購目標公司以取得控制權與經營 權時,此種型態之併購多被稱為「敵意併購」 (Hostile Takeover, Hostile Tender Offer )或稱為「惡意併購」、「非合意併購」。由於敵意併購是在 未經目標公司現任經營團隊之認同下所為,結果通常導致經營權之更 換,因此現任經營團隊遂有採取防衛措施,以阻礙或對抗此類敵意併購 之誘因。然而,原本應是為股東利益而執行公司業務之經營者,對於敵 意併購採取防衛措施,其本身是否即有利益衝突之嫌,且是否可能僅係 基於鞏固本身經營地位之考量,進而抵抗對股東有利之併購提案,值得 探討。 從最近金鼎證券在始料未及之情況下,遭開發金控大量持股而危及 現任經營者之經營控制權一事,可知我國經營者對於敵意併購及防衛措 施之輕視,然而面對國內外激烈之競爭情勢,各種產業莫不積極從事結 構調整,增加本身之競爭力,此時併購即成為一種結構調整之利器,敵 意併購勢在必行,因此我國企業宜提早因應防範。 於此問題意識下,本文擬先說明敵意併購與防衛措施當否之論爭, 再就英、美、歐盟等國相關法制經驗,說明該國對於敵意併購及防衛措 施運作之狀況;之後再分析於我國法制規範、股權結構與企業運作特性 下,我國對此一制度應採取何種立場較佳;最後再以敵意併購最為盛行 之美國法制為例,臚列出目標公司常用之防衛措施,概要介紹其內容, 並探討於我國法制架構下,該等防衛措施於我國之可行性,以作為判斷 防禦措施合法性之參考。 1126 公司敵意併購與防衛措施規範之研究 貳、敵意併購與防衛措施妥當性之論爭 敵意併購及防衛措施之採行與否,各方向來見仁見智,爭論不休, 以下就支持者與反對者所持之理由簡要敘述之: 一、支持敵意併購之論點1 主張支持敵意併購者認為,雖然公司內部已有各種監控制度之存 在,惟當此等內控機制失靈,導致公司未能從事有效率之經營時,敵意 併購或公司控制權市場之存在,可以彌補此等內控機制之缺失及不足, 且敵意併購存在之本身,可對經營者產生一股壓力,促使其必須從事有 效率之經營,以提升股東利益及公司價值。因此,當經營者面對敵意併 購時,僅能基於被動之態度因應併購行為,而不能主動、積極地架構起 防衛措施,阻礙敵意併購之進行。正是因為敵意併購之外控機制之存 在,使得經營者必須立於促進股東利益之立場,思考如何改善財務結 構、經營策略、提升獲利能力,並以盈餘分派或提高股價等方式,將獲 利回饋給股東,因此若容許採行防衛措施對抗敵意併購行為,將經營者 隔離於公司控制權市場外,則經營者受到制衡、監督之效力將遽減,經 營者與股東間之代理問題勢將益形嚴重,以致造成公司經營不善 包括市( 值低於淨值、雞蛋股、水餃股等 )之現象。 此外,目標公司之經營者之所以採取防衛措施,除了不認同併購者 之經營取向外,多係現任經營者不願交出經營權,因此在以經營者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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