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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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

創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創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序 102 年 6 月 11日股東會通過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一條:法源依據 為加強資產管理,落實資訊公開,本處理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資產適用範圍 一、有價證券: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 憑證、認購 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三、會員證。 四、無形資產: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 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 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 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 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 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七、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評估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由財會單位進行 投資效益之分析並評估潛在之交易風險。於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資產 時,須由權責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計畫,就取得或處分目的、預計效益 等進行可行性評估。如為關係人交易,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評估交 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 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1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 四、若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洽請客觀公正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 並按本處理程序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五、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除依前述規定參酌專 業鑑價公司及會計師等相關專家之意見外,並應依下列各情形辦理: (一)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 時股票或債券之市場交易價格決定之。 (二)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 量其每股淨值、技術與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殖利 率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最近期之成交價格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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