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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南京中医药大学资产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中医大资字[2014]10号)、《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南中医大资字[2013]3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27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学校所属各学院、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占用、使用的,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登记的,资产属性为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和房产、机动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注销行为(经营性固定资产除外)。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原则:
1、先审批、后报废处置;
2、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
3、报废处置与资产配置、回收利用相结合;
4、产权清晰;
5、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及时处置废旧物。
第四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报经由校固定资产领导小组或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核、审批和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复作为我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同时作为配置固定资产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设备与家具经过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或规定进行鉴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报废处理:
1、使用期已满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2、确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继续使用会产生危害的;
3、经技术鉴定,确属于质量低劣,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
6、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一般不少于5年)经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第七条 房屋及构筑物因年久破旧、存在安全隐患,或原房屋不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需要在原址上新建房屋等情况,在完成报废鉴定的前提下,按要求向学校上级有关部门报批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条 机动车辆在达到国家报废要求时必须单独办理报废手续。
第九条 凡未达到使用最低年限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十条 已报废的固定资产(简称:废旧物)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回收与处理。
第十一条 对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在送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之前,必须保证仪器设备及配套部件的完整性。凡仪器设备及配套部件不齐全者均不予办理正常途经的报废手续。如发现擅自拆卸部件的,要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的账、卡、物相符,原则上不办理整机报废留用。对于确因教学和科研等工作需要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要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拆卸,拆卸的零部件同时做建账管理或相应设备的增值登记。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严格审核、鉴定。拟报废原值单价在20万元(含)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有校外专家参加)进行鉴定,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意见书》(附表1)并报设备用途(教学/科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与鉴定:固定资产保管人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附表2),向所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单位资产管理员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汇总、分类处置(网上提交申请单时将家具与设备分开提交)。家具类固定资产经鉴定可以报废的可直接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废申请;设备类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在填写申请表后,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直接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废申请。
2、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鉴定(懂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专家不少于1人),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意见书》,并由资产管理员对已鉴定可报废的固定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废申请,同时将鉴定意见书上传至附件里;
3、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鉴定(懂行的专业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原值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有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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