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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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外[2017]40号 南京工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校因公出国(境)管理,促进我校全球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力求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宗旨:促进我校全球化合作与交流,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保证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工作正常进行;促进全日制在校学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校际交流、海外实习、海外游学等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 归口部门:海外事务部是全校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三条 审批前提:出访须纳入全校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符合学校工作需要。 第四条 适用范围: 1.教职工持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讲学及参加竞赛等。 2.教职工应邀赴台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及讲学等。 3.教职工出国(境)进行3个月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应持因私证照办理出国(境)手续,但须经人才资源部审批同意后至海外事务部报批。 4.全日制在校学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校际交流、海外实习、海外游学等。 二、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办法 第五条 校级领导(团组)因公校际交流出访,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计划与人选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校级领导因公校际交流出访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学术交流出访按需申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因公出访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六个月内原则上不访问同一国家或地区。一个任期内因公校际出访次数不超过两次。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人,配偶、子女不得同行。 校领导因公校际交流出访,由校长办公室提供含出访许可信息的校长办公会纪要,海外事务部草拟出访请示,分管外事校领导会签。校级正职领导中,校党委书记出访由校长签发,校长出访由校党委书记签发,校级副职领导出访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正式请示文由海外事务部根据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通过校党委书记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报上级省委组织部备案,由海外事务部抄报外事审批部门。 第六条 学校正副处职干部因公校际交流出访原则上一个任期内一次,学术交流出访按需申报,从严把控。负责外事工作的处级干部因公出访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学校正副处级干部及以下人员因公出访,需填写《南京工业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表》,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分管校领导签字,由海外事务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另外,所有行政类出访团组提交《南京工业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表》时,须同时提交附有相关团组出访许可信息的校长办公会纪要。 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正副处级干部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校党委书记审批,党委组织部备案,并由海外事务部抄报外事审批部门。 其他在职教职员工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经人才资源部审核后,由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由海外事务部抄报外事审批部门。 第七条 学校正式聘任的外籍专家出国(境)执行公务,需填写《南京工业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分管校领导签字,由海外事务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校际交流、海外实习、海外游学等,持因私证照出访。 学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校际交流、海外实习、海外游学等活动,需填写《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出国(境)报批表》或《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报批表》,按程序完成相应审批后,经海外事务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申报短期因公出国(境)项目,应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任务,严格把关。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相一致。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一般应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确有必要的出国(境)项目,应以时间短、人数少、预算低、效率高为原则。从严掌握参加跨地区跨行业团组项目。组团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必须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原则上不得绕道,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出访身份。 第十条 出国(境)任务报批需至少提前2~3个月,携正式邀请信及《南京工业大学因公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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