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票金融控股公司-国票金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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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票金融控股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 第一章 總則 1 ? 第二章 評估及作業程序 1 ? 第三章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3 ? 第四章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6 ? 第五章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7 第六章 公告及申報程序 10 ? 第七章 附則 11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 本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業,其投資範圍與額度除依據本處理程序辦理外,並應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公司章程第九條之相關規定。 第五條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本公司投資不動產,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自用為限。 本公司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百,個別有價證券之短期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 第二章 評估及作業程序 ?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執行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取得或處分第三條第一款所列之資產,屬長期投資及短期投資者,分別由企劃處及行政處依權責呈請核定後辦理。 二、取得或處分第三條第五款、第七款所列之資產,應由企劃處依權責呈請核定後辦理。 三、取得或處分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列以外之資產,應由需求單位提出申請後,會同行政處,依權責呈請核定後辦理。 四、若取得或處分之資產,因性質特殊或金額龐大時,得由董事長指派相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依權責呈請核定後辦理。 第七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請董事會核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時,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且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本公司採用之估價報告完成於契約成立日前者,其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該估價報告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與契約成立日期未逾六個月者,得請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第八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先取得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十一條 本公司擬取得或處分之資產,得以公開招標或議價方式為之。處分第三條第五款之不良債權時,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債權本金可全數收回或有明確市場價格時,得以個案議價方式出售。 第十二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之資產屬「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所規定本公司得投資之事業者,應由企劃處擬具評估報告提報董事會核議,依法令規定須提報股東會討論之投資案,應於董事會通過後另提出於股東會。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之資產屬「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本公司得從事之短期資金運用者,除依相關法令需提報董事會討論者外,若同一投資標的累積餘額在新臺幣三億元(含)以下者,應由行政處簽請總經理核定後辦理;若同一投資標的累積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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