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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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但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資產範圍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 憑證、認購(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 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 )及 設備 。 三、會員證。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名詞定義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 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貨合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 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 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七、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八、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第五條: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實收資本額或淨值的百分之三十。 (二)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實收資本額或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實收資本額或淨值的百分之十。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 ,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 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 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 ,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三)授權階級 : 1.一次取得或處分上述資產金額於新台幣伍佰萬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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